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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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61年1月1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61年(1972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61年(1972年)1月18日
公布於民國61年1月18日
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48 號令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1年)

中華民國 61 年 1 月 11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 月 18 日公布1.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4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71 年 4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71 年 4 月 30 日公布2.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2377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2, 14, 15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51號令修正公布自 12、14、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廢止22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9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行政院為加強發展科學及技術研究,設國家科學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與推動事項。
  二、關於科學教育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科學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之支援事項。
  四、關於科學及技術發展基金之保管與運用事項。
  五、關於各類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各機關學校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輔導、協調與考核事項。
  七、關於國內外各類科學及技術資料之蒐集與交換事項。
  八、關於科學儀器設計、製造之策劃與輔導事項。
  九、關於國際科學合作及國際性科學會議之策劃與推動事項。
  十、關於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六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均由行政院遴聘之,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一人或二人、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室主任一人、副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科長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七人至十四人、辦事員九人至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八條

  本會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一般工程、物理、化學、地質、氣象、農業、醫務、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本會為發展科學技術業務,並審核輔導研究計畫,經呈奉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第十一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

第十二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本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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