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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民國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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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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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本局組織規程規定之各項業務,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局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三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本局組織規程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二 章 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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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服務組掌理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第五條   商務組掌理關於經貿、投資及商業往來等事項。

第六條   新聞組掌理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第七條   聯絡組掌理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第八條   綜合組掌理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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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第十條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十一條  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組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執行及考核。
二 、本組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三、本組工作分配、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本組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五、本組經費之編擬、使用及核銷。
六、本組日常業務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其權責比照前項規定。

第十二條  涉及政府政策及本局整體性事務,由局長或局長指定之人員對外統一發言;各組組長得就職掌之業務對外發言,發言要點應儘速報告局長並知會相關人員。

第十三條  本局各組涉及對外或跨組事項,應陳局長或副局長核判。但重要事項應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定。

第十四條  本局各組以其名義行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時,應即抄陳局長。

第十五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十六條  各組組長應隨時將重要工作陳報局長;必要時由局長協調各組支援。

第十七條  各組人員如有不服指揮監督或不適任情事,局長得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超出職責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 四 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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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局主管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組組長及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出席;局長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報得臨時召開之。

第二十條  本局得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局長主持或由局長指定副局長或組長一人主持。各組組長或副組長、相關機關派駐之主管人員及各組職員代表各一人出席。

第二十一條 本局擴大工作協調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組組長及經局長陳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同意之人員出席,就相關事務統籌協調。

第二十二條 本局主管會報及擴大工作協調會議之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按月提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備。

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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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局職員應恪守各項有關法令及服務契約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局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上班。

第二十五條 本局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不發離職證明。

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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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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