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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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93年1月2日(現行條文)
2004年1月2日
2004年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93年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81號令
有效期:民國93年(2004年)1月30日至今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2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3000029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通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各分署之設置及掌理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設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作物產銷穩定措施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二、農糧產業資訊蒐集、經濟分析及預測事項。
  三、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農糧產品批發市場改善、零售現代化與直銷之執行、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農藥、肥料、種苗與農機檢查及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及督導事項。
  六、糧食收購、儲運、碾製及配撥事項。
  七、糧商管理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八、稻米分級檢驗之執行及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農糧產業事項。

第三條 (各分署設五課)

  各分署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

  各分署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正、副分署長之設置)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業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專員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三十七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各分署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之員額總數三八一人,其中專員十人,技士七人,課員十五人,技佐二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三人,出缺後不補。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各分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各分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設置)

  各分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辦事處之設置)

  各分署因業務需要,得於農產品產銷地區設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由技正或專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職務適用職系)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各分署辦事細則,由各分署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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