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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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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現行條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6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7月23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53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業務,特設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正、副研究員之設置)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六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舗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研究人員聘任之過渡規定)

  本法施行前,依原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依原組織條例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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