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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巡迴鑾始末/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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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西巡迴鑾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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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藩臬往來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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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台廷傑臬台廷雍會批據稟該州宋門拳教幾釀事端,現經稍息情形,已悉。惟義和拳學習拳棒,不過自衛身家,若藉端糾眾肆擾,人情之所不順,即國法之所不容,不必問其仇教與否,亦在應禁之列。前經通行飭遵。今該州既有義和拳在宋門設場亮拳,試放洋槍,誤斃同夥人命,自應查明,出示嚴禁,設法解散,勿任藉端滋事。至移練軍駐紥杜橋,以作冬防,並可保護教堂,尚屬可行。另單所請選任大員,假以重兵,認真剿撫一節,事涉張皇,勢必激成巨案。斷難照行。仰即遵照,妥為籌辦,仍加防範,務期民教相安,是為至要。切切。

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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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密稟者:竊卑州拳教滋事情形節次稟陳,並電稟在案,並前夾單另稟,蒙藩憲批「事涉張皇,勢必激成巨案,斷難照行」等因。卑職亦知此策冒昧,能說不能行。不得已而思其中策,惟有叩求將卑職立即撤任,選委年富力健,精明強幹之員速來接署,必能暫時鎮住。從容數月,處置得宜,便可相安無事。卑職此論,並非為私,實因公起見,敢為大人詳晰陳之:目下教士與卑職因案意見不合。教士之意,非將拳匪立拿正法,驅逐凈盡不可。此舉既不能辦到,費盡唇舌,勉就範圍,而其意則積怒已深,遇事百般作梗。所以齟齬既顯,事情愈多;事情既多,齟齬益甚。勢必以袒庇縱容為詞,慫恿領事上瀆憲聰,另出事端挾制。若以卑職不能保教,疏於防禁為詞,撤任便可平教士之氣。向來易一新官,教士教民必馴擾多月。此最要之一端也。卑職性度懦弱,任此八年,早為民間窺破,狎而生玩。且久患痼疾,冬令即行動艱難,不能冒風,即如此次親至黃古莊下車後,令人扶挾而行,當風言語一字亦說不清。如此病軀,當此要務,勢必貽誤大局。至不敢遽請病假者,慮涉畏事規避之嫌。實則由卑職請假乞退,準否於事無濟。若明斥以不能保教,疏於禁防,撤任,則耳目一震。後任到此,操縱易於著力,匪徒必有畏心,或可斂跡,不致妄動。此亦最要關鍵之一端也。昨奉大人電示,令卑職妥為彈壓保護等因,卑職自當盡其力之所能為。只慮事機之來,間不容髮,至誤及大局,而思曲突徙薪,恐已無從補救矣。用敢披瀝再陳,伏乞大人鑒核示遵。

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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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稟者:竊卑州拳教滋鬧各案,節經稟陳,詳陳,旋祗奉電示與吳營官相機會商等因。卑職聞吳營官所帶兵隊均分防外出,尚無一人前來。假如吳營官到此,即能鎮住,誠如天之福矣。現在黃古莊一案,拳黨一面經卑職派總董等彈壓安撫,可暫無事。教民氣焰彌甚,謂教士已調洋兵即刻來此,與義和拳打仗,勝則行教,不勝即回西洋,此言雖系外人恫惕挾制,而拳黨聞之,愈激其怒。且洋人能說,即能行,亦何可不慮!謹查卑職州境內,拳場亦有數十處,實防不勝防。前日卑職於稟內附一夾單,上陳督憲,有將卑職立即撤任,可冀暫時鎮住。緣有二端:一則教士與卑職既見齟齬,其意非將拳黨立拿正法不可;不遂其意,即不免無中生有,日出事端,愈變愈幻,定必激出巨案,卑職安能當此重咎。一則卑職夙患風疾,冬令畏寒怕風,久邀憲鑒。自九月二十三日聞阜城鬧教後,至今徹夜不睡,行步艱難,言語不清;二十九日黎明,與黃古莊董事等商議事件,觸冒風寒,至已刻忽寒厥,二刻許方蘇;目下卧床不起,一聞人聲,即心中惕息,日僅食粥數甌。如此病軀,當此緊要公務,勢必貽誤,如迅委年力富強之員署事,或可輓回萬一。倘因卑職病體而誤大局,雖將卑職立正典刑,亦屬無益,且卑職亦死不瞑目。用敢伏枕瀝陳。卑職言盡於此,惟大人鑒之。

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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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稟者:竊卑州黃古莊,劉八莊,拳教滋事情形,前已稟陳在案。現在黃古莊拳眾,經卑職派人安撫,暫時可免決裂。各處教堂被毀物件,卑職已允賠償。乃教士任德芬故留獻縣未回。一再派人見總堂人,不惟拒而不納,且藉端砌詞,分具稟呈,接踵而至,無非意存挾制。總之卑職在此一日,事情越重一日,堂中圖賴之計亦越巧一日,然猶不便明拂其意,悉以婉言批示安慰,聊以對付而已。蒙檄派練軍,昨接梅提督信,云來兩哨,約日可到。推卑州有教堂教民之村共百餘處,拳場亦己有數十處,拳眾呼吸千百人。如練軍零星分佈,恐寡不敵眾。如統駐在城,更鞭長莫及。即相機會商,恐吳營官未必能便宜行事。轉展顧慮,其棘手為難,更覺毫無把握。卑職才智短淺,日來重以憂憤,更痰火上升,心思枯竭。夫以病軀當此艱險巨任,實於大局無補。昨得吳橋縣勞令來函,有云:「一旦禍發,雖死無以自贖!」卑職聞之,只撫膺頓足而已。伏乞大人俯察拳勢鴟張,洋教要挾,事關重大,迅賜統籌全局,指示機宜,俾有遵循,不勝引領待命之至。謹將洋教近日投遞稟呈一律開折呈鑒。再吳橋縣勞令昨寄來「拳教源流考書後」一篇,意欲函商七州縣,會稟叩求大人奏請禁止邪教,派大員帶領三四營在河間府屬擇要駐紥,專辦此事;卑職覆以會銜徒軀時日,不若單銜合稟為速。合併聲明。

端中丞勸戒秦民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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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示民各安本業,以靖地方事。照得津沽民教相仇之案,此間已有傳聞,深恐爾百姓知之勿詳,又復惑於謠言,無端滋事。自維官長之於百姓:以分論之,則為官民;以情論之,無異家人父子。何嫌何忌,而不肯為百姓苦口一言?閧傳拳民練習身技,不畏槍炮,此囈語也。或當民教積不相能之時,其黠者意圖報複,而又欲齊一人心,設此權詞,用動公憤,亦未可定。愚百姓不察,以虛為實,至兵連禍結,死者不能復生,而其體已殘,其迷不悟,誣言遍佈,遠道猶來。近京數百里,積屍纍纍,不得謂已死者皆習技未精之輩,未死者為學法已成之人,其不足信者一。義和拳名目由來已久,嘉慶年間已奉諭旨嚴行拿辦,凡有所獲,立予駢誅,現既效命疆場;成事不說,但以理審之,恐無斧鉞可以亡身而槍炮不得喪命之事,其不足信者二。咸同時粵匪起事,治兵者為曾文正,胡文忠諸公,奇材異能,罔不羅致,而論槍炮之毒,但云惟有激勵忠義,以血肉之軀搏之,不聞有此異術為朝廷效尺寸之勞,其不足信者三。曩年河南湖廣等省白蓮教起事,皆藉術愚人,及大兵雲集,邪難敵正,其身不保,其術亦不靈,以彼例此,恐亦同為假托,其不足信者四。本護部院夙知秦民敦重節義,重公戰而恥私仇,即學習藝能,亦敵愾同仇之義。但與國為敵者,在邊海入犯之洋兵,不在內地寄居之教士。若奉敕徵調,急難從戎,奮忠義自矢之心,守戰陣無勇之戒,本護部院適官斯土,亦與有榮。若侮此煢煢孤弱之數洋人,希圖財物,是直苟且無賴之事,何預急公奮義之為?不唯法所不容,併為爾百姓愧之。向來各處匪徒,多駕名於助清滅洋;中國自有威權,何取乎若曹之助?外人但安本分,何至用若曹之滅?只恐助清者適為清憂,滅洋者益增洋釁。現在各省人衛之師,星羅雲布,天戈所指,攙槍立銷,萬無需於爾百姓。爾百姓但當各安恆業,勿信謠傳,即云事變難知,而官府設兵以衛民,豈有不代為防維之理?又如去年欽奉上諭,各屬應辦理團練,聖意諄諄,尚欲百姓勤於守望,藉保地方。不過此等無據之言,按之於理,多屬不經,審乎其實,尤恐無用。邇來近京一帶地方,父老子弟無業可執,無家可歸,兵燹餘生,痛定思痛,覆車未遠,爾百姓何堪循之?兼之真正拳民,皆藉隸直隸山東等省,該處正敵兵四集,外侮頻加,欲圖報國,彼必不能來,欲求保家,彼亦不肯來。只恐爾百姓所擬而冀之者,適召異方之游勇,以及不法之姦民。求伸忠憤之心,轉墮匪徒之黨,本護部院用是惻然。特申勸戒,為此示仰軍民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謠傳之說,萬不可憑恍惚之術,萬不可恃!官長之誡,萬不可違!兵禍之烈,萬不可肇!明理君子,從今絕口不談;安分良民,亦復束身自愛。父禁其子,兄戒其弟,士農工商,各安各業。如有馳心謬說,聽信訛言,聚徒拜師,藉端起釁,則國法具在,寬典難邀。禍集厥身,孽由自作,不得謂本護部院不教而誅也!懍之!慎之!鄉愚不通文理,所賴讀書明理之士將此示明白宣講,以發其蒙。切切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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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凜遵諭旨,一體保護事。光緒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奉上諭:「此次中外肇釁,起於民教之相鬥,嗣因大沽炮台被占,以致激成兵端。朝廷誼重邦交,仍不肯輕於決絕,迭經明降諭旨保護使館,並諭各直省保護教士。現在兵事未弭,各國商民在中國者甚多,均應一體保護。著該將軍督撫查明各國洋商教士在通商各埠及各府州縣者,按照條約一體認真保護。不得稍有疏虞。」又於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諭:「春秋之義,不戮行人。二月以來,除德使被亂民戕害,現在嚴行查辦外,其餘各國使臣,朝廷幾費經營,苦心保護,均各無恙。欽此。」查陝省地處西偏,向無商埠,惟教堂則所在多有。該教士重洋萬里,遠道而來,與爾百姓□□□□從無變生意外之事。現在饑民遍地,謠諑紛傳,誠恐有不法匪徒,故意與教堂尋釁。屢經本護部院札飭各州縣認真保護,茲復欽奉諭旨,惟恐各教士不得其所,至再至三。朝廷懷柔之恩如此其摯,官府體恤之意如此其周,爾百姓賦有天良,誼均地主,必欲故違朝旨,構釁遠人,於法則當誅,於情亦為不順。兼之人心好尚,天心應之,和氣致祥,災氣致厲,自然之理也。現在旱象已成,雨澤不能深透,旱魃之虐,迄無已時,未始非爾百姓造謠生事,居心不靖,有以上乾天和。若安靜自持,各循本分,揆之作善降祥之理,自必立迓和甘。即如直隸。山西,本太平世界,皆因百姓騷然不靖,自興亂端,遂使闔境生靈,慘遭荼毒。本護部院洞鑒及此,是以委曲周折,力維大局,冀為爾等謀一日之安全。若再執迷不悟,真是不遵教化之民矣。爾時執法以繩,其無怨悔!抑本護部院所為三令五申者,並非欲爾等低首下心,不復作其忠義之氣也。同為大清之臣民,世受累朝之豢養,誠宜作忠義之氣,務遠大之圖:值此軍餉難籌,必當捐輸以濟用;倘或敵兵猝至,誓捐軀命以同仇;或為國而忘身;或毀家而紓難。必如此方為善類,必如此方為義民。或輕信興清滅洋之浮言,誤奉惑世誣民之邪教,逞一時之血氣,戕孤弱之洋人,無補於時,徒然生事。目前既崇仁而不武,事後必喪家而亡身,朝廷目為亂民,鄉黨受其毒害,以吾秦崇禮義尚氣節之民,必不為此!其敢於為此者,不過借仇洋教之名,而遂其發洋財之願。其實秦中教堂無幾,洋財幾何?於是搶教堂不能不波及富室,燒洋房不能不延及民居,戕教民不能不殃及無辜。狡黠者已得財而遠揚,愚懦者必向隅而受累。歷查各省鬧教之案,事定之日,無非百姓吃虧,言之可為痛惜!本護部院所以不避毀譽,竭力維持者,深恐一鬧教則目前地方大亂,而事後百姓遭殃也。為此諭仰軍民人等一體知悉:須知保護教堂,皆迭奉特旨實力遵行之事務各父戒其子,兄戒其弟。恪遵功令,期於民教相安,自足以感召太和,地方靜謐。如有妄聽浮言,無端尋釁,定即治以背違詔令之罪。爾百姓等,但當各安本分,毋蹈危機,致負本護部院誥誡之苦衷也。以上所言,或恐吾民不能盡通文理。所望讀書之士,勤為講解,開其顓蒙,不勝厚望。切切特示。

袁中丞嚴禁拳匪暫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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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拳匪,□在各州縣勤加訪查,認真緝辦,以遏亂萌。嗣後倘在該境內有拳匪設廠教習者,即將該管州縣照縱匪例從嚴參辦。

一、禁止拳匪,並須責成該莊長首事地保,令其隨時稟報。如有拳匪設廠教習,□□徇隱不報,經官查明,即將該莊長首事拿獲監禁一年,地保監禁三年,倘地保與匪相通,及在官人役與匪通氣,查獲訊明,即行正法。

一、父兄縱聽子弟學習邪拳,除將其子弟正法外,該父兄拿獲禁監三年。

一、拳匪設廠聚眾教練之處,經官查出,即將該廠毀平。

如在人家聚設,除將該廠毀平外,勿論何人家產,仍將其家產充公具報。

一、如有人告發拳匪設廠之家,經官查獲後,驗訊明確,即將該犯家產提出,一半賞給告發之人,一半充公。其有拿獲設廠匪首,即送案者,將該犯家產全數賞給。

一、村內設有拳廠之鄰人,如慮拳匪報複,不敢出名告發,應即通知莊長首事地保,密報到官,以憑拿辦,倘知而不報,致釀成焚殺重案,定將該鄰右提案嚴辦。窩留者與匪犯同罪。

一、此項禁章,係為嗣後習拳者而設,其從前拳匪除著名匪首及曾犯焚搶重案者,仍應查拿外,其餘被脅之愚民,如無案犯,但能悔過自新,一概從寬免究。亦不准差役地保藉端擾累株連。

一、倘有挾仇誣告,希圖分賞者,查訊毫無實據,即行反坐科罪,決不寬貸。

駐京美日兩國提督議定游覽紫禁城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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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章程自西曆十九日,即中歷元旦日為始,照行。

一、此章程因方便文武官員及各國士商入紫禁城而設,以免有屢報宮中之物為游客所攜失之事。此系美日兩國提督會議,開定下列各條:

一、凡文武官員,及各國士商,應持有聯軍各軍管帶官之信函,準於每禮拜二,禮拜五等日,自午前十點鐘,至午後二點鐘止入內,二點鐘以後,應請各位退出。

二、按前條所開之管帶官之信函,應請於前兩日預投,或致美提督,或致日提督。函中聲明系某官居長,及應偕行人數。美日提督自當互相知會。

三、游者應由南門入,由北門出。其餘各門,均不能擅開。

四、凡大內縣有免入等牌之門戶,均請免入。

五、當開明各日期時辰內,應有派出值日美日武官照料。

六、大內所用華僕,除奉有美長官或日長官之準狀外,不准帶物件外出。

七、所有華人出宮禁者,應由把門美兵日兵認真搜檢。倘查有違章之物在身上,應由把門兵丁扣留,具報長官,以便申報提督核辦。

八、如瓦統帥,及聯軍各官長提督,及其偕來之友,不論何日,在上午十點鐘至午後二點鐘之間,紫禁城之南門可以啟開延入。或有人持瓦大帥及聯軍各官長提督之名片投交守門武官,亦可放行。

記俄人治理牛莊官制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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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莊自歸俄國駐紥後,俄政府擬設總理事官一員,歸俄國陸軍提督奏請俄皇派充總理事官外,另設工部局一以輔佐之。以下各員,有事時須傳請會議:牛莊總兵官,及各領事所派之人,洋商所派之人,華商所派之人,海關稅務司,清道局,督巡官,工部,歸總理事官總其成。如總理事官告假或有病,則由牛莊統兵官代理。華人亦設工部局一以輔之。凡此間華商,華民,所聞所見者,可由華工部以達總理事官,分別商辦,總理事官設參謀官一員,督帶巡捕武巡員一員,內城按察司三員,守藏官一員,驗稅務官一員,清道局督巡官一員。尚有必須翻譯官多名,亦由總理事官派充。牛莊統兵官一員,歸俄提督派充。所有牛莊之兵,除巡捕兵外,悉歸管帶;其應盡之職,應有之事,歸提督手定。

總理事官應有之權如下:一、造律;二、加稅;三、安置中國國家所有產業;四、掌管所有出入財款;五、與各國領事會商議事。督帶巡捕武員正副各一名,專管調派巡捕分巡城廂內外,以及河道各船。巡捕有察報民間戶口,丁口,房屋數目之責;河道巡捕則嚴禁華兵軍裝等項,不許進口。驗收稅釐官及守藏官,有收取民間例稅之權。驗收稅釐官,兼管造冊報銷,其冊每三個月一繳呈俄提督察核。中國海關則由俄國政府驗收,所有章程一切仍舊。海關內另設中國民船司,以專收中國民船稅釐。此款不入海關,另交總理事官。所用管理中國民船司,月薪較他員為優。

華民訟獄,歸按察司照中國會審公堂章程主審。如俄人華人及他國人無領事在埠者,亦歸該按察定判。他國人民互相控訐,則歸其本國領事主審。如華人控西人,則歸被控之本國領事主審;如西人控華人,可歸按察主審。劫掠謀反,以及有事之時私漏軍裝各案,則歸陸軍提督派員主審。清道局督巡官所管之事務:使街衢潔凈,房屋高爽,使民不生疾病。該局應派醫官若干員,以便時時查驗。

以上各員,統歸俄國陸軍提督派充。如有辦理不善等情,亦歸提督撤差。總理事官,有派員承充各項差使,酌定各員薪水之權。各局所詳細章程,由總理事官與各員所商議停妥,呈請俄國提督鑒定。所有經費,歸俄國政府由牛莊各項稅釐支銷。

駐紥天津辦理通商事務日本鄭領事推廣租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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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出示曉諭事。天津府東南地方設立日本租界,現擬推廣:以閘口為東北界,下循海河,至法國租界止;又自閘口往西,迤邐順城濠至南門外,為西北界;再由南門外抵海光門,為西南界;由海光門循土牆至法國租界,取一直線達海河沿,緊接法國租界為止,現經劃定,均歸日本租界所有。租界內房地捐稅以及設立巡捕各項事宜,本應由本領事專管,公署一體舉辦;惟現值亂離之後,居民多遷徙未回,並無戶田冊籍可稽,是以函請暫行管理津郡城廂內外都統衙門權為辦理。已經派出本國及義國兵弁在界內巡查,並有本國守務兵隊駐紥,以資彈壓,諒不致有騷擾情事。爾居民人等,宜各安分。一俟稍有端倪,本領事即行接辦,以符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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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得通商條約內,載日本人準在天津設立租界,以為本國居留之所,又續立文憑,內開「訂立租界自換約之日為始,所有界內住房土地,一概不許私自賣與他國人民為業」各等語。今本領事特於界內閘口下設立專管租界公署一所,專辦理界內一切事宜。仰該處地保,立即傳知界內紳耆人等,本領事定於日曆一月初六日,即華歷十一月十六日,齊集公署,一體會語。並飭界內居民各宜照舊安居,其房產地產,不許私行售賣與他國人民,一面將房地契紙迅速呈繳公署,以憑查驗。本領事自有公平辦理,決不令房地主甘受虧累,以昭公允。

天津西官推廣管理地方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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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管理城廂內外地方事務都統寶倭青法副司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本衙門僅管理天津城池暨土牆以內地方,現狀天津縣屬境暨寧河縣屬之新河以南一帶地方全行管轄,界內居民盡行保護。該民人等,亦當恪遵本衙門所訂律章辦理。茲將各處地方劃分五段。第一段系津城並土牆內以及附近土牆之三四里地方,所有村莊:席廠,東於莊,辛莊,白廟,小於莊,大直,沽田莊,小孫莊,四角寺,堤頭,大紅橋,西乾莊,西沽,新莊,大覺庵,楊莊,小園,大園,東樓,小王,莊西樓,佟家樓,三義莊,賀家口,小劉莊。第二段,謂之城北段,第三段謂之城南段,系由楊家莊起,至老米店止;此兩段以河為界。第四段謂之軍糧城段,系由楊家莊起,至葛沽止。第五段謂之唐沽段,系由葛沽起,至海濱止。城外四段,每段俱添設司員一員駐紥。第二段名曰城北段司員,現派某充補,第三段名曰城南段司員,現派賈立爾充補,均駐天津。第四段名曰軍糧城段司員,現派德格特充補,駐軍糧城。第五段名曰塘沽段司員,現派渥勒寒芬充補,駐塘沽。各段內一切事務,統歸各司員辦理。民間事故,已在司員衙門呈控判審各節,該民人等若不悅服,亦可來本衙門上控。華歷明年正月初七日以前,各村莊須公舉紳董三名充當村正,開列該紳董等銜名清單稟報司員衙門存案。初十日以前,該司員等親往各村與各董紳商辦每村應設華捕若干並號衣款式須與天津相同各項事宜。至各處民人田產,光緒二十七年暫免上忙錢糧,如有稅釐等項均歸司員征收,給予收條為據。本衙門並四司員衙門西國官員,並文案翻譯,及各項差役,均不准收納民人禮物,如違查出懲辦。該民人等亦不得暗中饋贈。為此示仰各項民人知悉。特示。

天津地方衙門新定巡捕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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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城門,為軍務上起見,自夜七點鐘至晨五點鐘即行閉鎖。

(二)華人至八點鐘以後,無故不得出街。若有不得已事故,必須外出,則當手提燈籠,遇巡捕上前盤問,即據實回答。又不許三人以上同行,違則拘入捕房懲罰。有不從者,可用武力強拿。倘或有殺傷情事,亦罪在本人,不在巡捕。

(三)外國捕頭及中國副捕頭,其左腕俱用白色記號,上用華字。凡捕頭之命令,不得違拗,否則予以嚴懲。

(四)有華人屍骸拋棄街內,或僅有掩埋浮面者,當掘出各送往墳地安葬。又華人有將屍骸久留家內者,宜限令剋期安葬。

(五)凡煙館娼寮一律封禁。違禁者,或私赴此等地方者,俱予以嚴罰。

(六)華人或有不得已事故,須燃放火炮等事,須經捕房允准,否則不得擅行。又藏有軍器者,宜在附近捕房繳出。有不遵者,或在身畔及屋內搜出軍器者,俱予以嚴罰。

(七)華人或被其本國人掠奪,盜竊及種種不法,以致擾其生業,傷其身命,損其房屋者,許其最近向捕房投控,或直將其人扭交捕房。

(八)華人有勸外國兵加害於其本國人者,或因復仇起見及其餘一切緣故在捕房誣告本國人者,一律嚴罰。

遼東俄兵分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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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國軍士之分駐西伯利亞東部者:狙擊隊第十聯隊一大隊,在旅順駐紥。又第十一聯隊二大隊,在大連灣駐紥。又第三聯隊二大隊,在泥誇利司若駐紥。又第六聯隊二大隊,在諾烏啞幾賢夫苦駐紥。又第七聯隊二大隊,亦在諾烏啞幾賢夫苦駐紥。又第八聯隊二大隊,在拔辣哈駐紥。又第一聯隊二大隊,在辣是獨利司伊駐紥。後貝加爾可殺克騎兵及烏賢諾內烏氣痕司幾兵第一聯隊四中隊,在大連灣駐紥。氣痕司幾兵第一聯隊之中一隊,在泥誇利司苦駐紥。沿海州龍騎兵聯隊中一枝,在辣是獨利司伊駐紥。可殺克騎兵一枝,駐紥之處未詳。西伯利亞東部狙擊炮兵大隊之第一中隊,攜帶輕炮,在旅順駐紥。西伯利亞東部第一旅團之第四中隊,攜帶輕炮,在諾烏啞幾賢夫司苦駐紥。炮兵某隊若干,其駐紥之處未詳。西伯利亞東部工兵大隊本部及二中隊,在哈拔洛夫司苦駐紥。又電信中隊,亦在哈拔洛夫司苦駐紥。烏蘇里鐵道大隊之二中隊,亦在哈拔夫司苦駐紥。衛生隊,駐紥之處未詳。要塞炮兵第一大隊四中隊,在旅順駐紥。又第二大隊四中隊,又工兵中隊,同在旅順駐紥。以上總計:步兵十三大隊。騎兵五中隊,二部隊。炮兵除要塞聯兵外,二中隊,攜帶輕炮十六尊。工兵三中隊。電信兵一中隊。鐵道隊二中隊。衛生隊一隊。

俄國軍隊之入滿洲者:後貝加爾可殺克兵及烏賢路夫內路氣痕司爾兵第三聯隊之六中隊,駐紥哈伊辣路。可殺克騎炮兵第二中隊,亦駐紥哈伊辣路。線列步兵一大隊,駐紥愛琿。狙擊步兵第十四聯之六中隊,亦駐紥愛琿。豫備步兵第一聯隊之四大隊,亦駐紥愛琿。後貝加爾可殺克騎兵一聯隊之六中隊,亦駐紥愛琿。後貝加爾獨立炮兵大隊之二中隊,攜帶輕炮,亦駐紥愛琿。狙擊部兵第四聯隊之二大隊,駐紥三姓。狙擊步兵第十八聯隊之二大隊,亦駐紥三姓。狙擊步兵第十九聯隊之二大隊,亦駐紥三姓。狙擊步兵第二十聯隊之二大隊,亦駐紥三姓,後貝加爾可殺克騎兵二中隊,亦駐紥三姓。西伯利亞樂部炮兵第二旅團之第三第四中隊,攜帶輕炮,亦駐紥三姓。西伯利亞東部炮兵第一旅團之一中隊,亦攜帶輕炮,駐紥三姓。線列步兵一大隊,駐紥哈爾賓。西伯利亞東部狙擊步兵第十七聯隊之二大隊,亦駐紥哈爾賓。西伯利亞東部狙擊步兵第五聯隊之二中隊,駐紥琿春。西伯利亞東部狙擊步兵第十五聯隊之二大隊,亦駐紥琿春。西伯利亞東部狙擊步兵第十六聯隊之二大隊,亦駐紥琿春。烏蘇利可殺克大隊之第二中隊,亦駐紥琿春。後貝加爾可殺克兵及烏氣痕司步兵第□聯隊之一中隊,亦駐紥琿春。西伯利亞東部炮兵第一旅團之第六中隊,攜帶開山炮,亦駐紥琿春臼炮第二中隊,亦駐紥琿春。重炮第一中隊亦駐紥琿春。以上總計步兵二十四大隊,騎兵十六中隊炮兵九中隊,騎炮六尊,開山炮八尊,臼炮六尊。重炮一尊。

日俄德法四國東方海軍兵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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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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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號一萬二千六百四十九噸

八島號一萬二千五百十七噸

出雲號九千九百零六噸

淺間號九千八百五十五噸

常盤號九千八百五十五噸

八雲號九千四百五十六噸

吾妻號九千四百五十六噸

鎮遠號七千三百三十五噸

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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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西亞一萬二千一百五十五噸

洗覓斯德亡愈一萬零九百五十噸

彼德堡一萬零九百五十噸

母愈打字阿一萬零九百五十噸

於立克一萬零九百五十噸

奈密利痕九千四百七十六噸

尼哥拉第八千四百四十噸

阿慮米羅奈西模七千七百八十一噸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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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艦布浪登布耳克一萬一百噸

戰鬥艦克耳希哥耳一萬一百噸

戰鬥艦衛審波一萬一百噸

戰鬥艦威爾德一萬一百噸

裝甲巡洋艦希爾司德一萬一千噸

裝甲巡洋艦喀述林六千三百三十一噸

裝甲巡洋艦亨石六千零一噸

裝甲巡洋艦海耳達六千噸

巡洋艦伊立納四千一百零九噸

巡洋艦開烏希翁四千二百噸

巡洋艦喀伊亞耳一千六百噸

巡洋艦山亞篤立兒一千六百噸

巡洋艦布希塞兒一千六百噸

巡洋艦秀滑兒貝一千一百二十噸

報信艦海辣二千噸

炮艦伊兒汽斯一千噸

炮艦野克亞耳九百零一噸

炮艦氣格耳九百零一噸

西巡迴鑾始末•142•

炮艦辣克司八百五十噸

共十九艦,八萬九千六百十噸

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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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艦列達布特布耳九千二百八十八噸

巡洋艦格伊慶八千二百七十七噸

巡洋艦打篤耳喀八千一百十四噸

巡洋艦簿烏彭六千一百十二噸

巡洋艦亞米辣耳西四千七百五十噸

巡洋艦祥則四千五百噸

巡洋艦特喀耳四千二百噸

巡洋艦白司喀耳四千二百噸

巡洋艦雀司色路三千八百噸

巡洋艦富利亞三千八百噸

炮艦亞克列路兒一千六百五十八噸

炮艦喀布生一千二百五十噸

炮艦帛西其六百四十六噸

炮艦秀布利司六百二十七噸

炮艦亞路五百零八噸

炮艦各末四百七十三噸

炮艦利翕四百七十三噸

炮艦賠敗四百六十三噸

炮艦亞斯貝克四百五十三噸

共十九艦,六萬三千一百九十噸。

通行專約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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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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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皇上因此次數月內節節出有意外之變,心中甚為愁悶不爽,是以特派本親王回京面陳此意,並與本大臣以全權便宜行事,俾得商議一切。先將後開之條款作為各國會同與中國定立專約之底稿。

一、圍攻使臣公館,極犯萬國公法之要條,為各國萬不准行之事,中國一面自認此次之大誤,並應許以後必不致再有如此之事。

二、所有此次應行賠補之各事各款,中國自應認賠,一面由各國分派人員查明開單,送交,再行酌定商辦。

三、至日後貿易交涉一切事宜,應由各國擇定如何辦理。或照舊約,或另立專條,將舊約略為增改,或將舊約全行作廢,另議新約,可即由中國照行,復將善後章程分別酌定辦理。

四、此次所定之專約,系中國與各國通行之大綱領。俟此大綱領定妥後,各國大臣在總署各處所加之封條均可起去,一面由辦交涉之大臣照舊赴署辦公。此外另由各國將此事詳細與中國分定某國之分約次第妥議。俟應賠之各事各款全行辦妥,或定有如何辦理之法,即由各國陸續退兵。

五、此次各國派兵,專為保護使臣起見,並無他意。現既彼此開議和約,各國應先行停戰。

再:第四條內之各國分約,與第三條內之各通商條約無涉,各有各辦法。至專約首頁,各國銜名次序應如何書寫,列定一切,即可於會議時面定。

隨文信函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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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啟者:開議一事,本王大臣本日已備文照會貴領袖大臣,並分行各國大臣大案。茲擬於本月二十七日兩點半鐘面商一切, 應請貴領袖大臣轉知各國,請其屆時同臨貴署,或請貴大臣等移玉亮鵠廠總理衙門公所齊集會晤。即請示覆,以期兩便,為禱。專此佈達,順頌日祉。

和議十二款譯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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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曆十二月二十四號,即華歷十一月初三日,由北京領銜欽使日斯巴尼亞欽差葛君,會同各公使面交中國全權大臣慶王李中堂和議大綱十二款,備有法,英,德,漢,四國文字各一分,以法文為憑,漢文則為譯文。其譯文原稿如下:

本年五、六、七、八等月,即光緒二十六年四、五、六、七等月間,在中國北方省分,釀成重大禍亂,致成窮凶極惡之罪,實為史冊所未見之事,殊悖萬國公法,並與仁義教化之道均相牴牾。茲將其情節尤重者,開列於左:

一、西曆六月二十日,即中歷五月二十四日,大德國駐紥中華便宜行事大臣內大臣男爵克,因公前赴總署之時,被奉令官兵戕害。

二、同日京師各使館被官兵與義和團匪勾通,遵奉內廷諭旨,圍困攻擊。直至西曆八月十四日,即中歷七月二十日,聯軍救至,方止。而彼時中國國家,乃令使臣向各國政府傳擔承保全使館之旨。

三、西曆六月十一日,即中歷五月十五日,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奉差公出,被官兵在城門戕殺。又客居都中及各省之諸國人民,均被拳匪官兵慘加戕害,凌虐或被圍攻;僅賴竭力抵禦,方獲保全。而其各項房舍,無不毒遭焚劫。

四、各國墳塋之被污瀆,在京者為最甚。至墳塋被掘,骸骨暴露。因以上各節,遂至各國為保衛各本國使臣以及人民之性命並戡定變亂起見,遣派軍隊前來。乃當此各國聯軍赴京之時,遇中國軍隊抵敵,只得奮勇擊敗。而中國既自表明悔過認責,並願輓回因此事變所生情勢,於是諸大國公定允如所請。但由各國酌擬懲前毖後必須定而不移之要款施行。今將各款臚列於左:

第一款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一事,欽派親王專使前赴德京,代表中國皇帝國家慚悔之意。遇害處所,樹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極相配,用辣丁,德,華各文列敘中國皇帝惋惜此等凶事之旨。

第二款西曆九月二十五號,即中歷閏月初三日,上諭內及日後各國駐京大臣指出之人等,皆須照應得之罪分別輕重,盡法嚴懲,以蔽其辜。諸國人民被戕害,凌虐之城鎮,五年內概不得舉行文武各等考試。

第三款因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中國國家必須用優榮之典以復日本國政府。

第四款中國國家須在各國墳塋曾遭污毒發掘之處,建立銘碑,以昭滌垢雪侮之意。

第五款凡有各國各會各人等以及為他國執事之中國人民,因近來各事,身家財產所受公私各虧,中國均認公平賠補。中國國家須籌定各國所能允從之理財辦法,以為耽保如何賠補以上所開□□□及如何措還國家借款之地。

第七款各國應分自主常駐兵隊保護使館,並將使館所在境界自行防守。中國人民概不准在界內居住。

第八款京師至海道,須留出來往暢行通道。凡與其有礙之大沽炮台,一律削平。

第九款為京師至海道暢通不使有斷絕之虞,由諸國應分自主酌定數處備兵自守。

第十款中國國家務須在各屬廳州縣,將聲明上開兩端之諭旨張貼兩年,俾眾周知。永禁軍民人等仇視諸國各會,違者問死。至開列各犯所定罪名,及殺害凌虐各國人之城鎮停止考試,亦在此列。中國皇帝務頒諭旨一道,通行佈告各省督撫文武大吏及有司官,於所屬境內皆有保持平之責,如復肇傷害他國人民之亂,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官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藉端開脫,別給獎敘。

第十一款凡通商行船各約,以及關乎通商各他事宜,各國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認與商議更改。

第十二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必須革故更新,及諸國欽差大臣覲見中國皇帝禮節,亦應一律更改。其如何變通之處,由諸國酌定,中國照允施行。

以上各款,若非中國國家允從足適各國之意,各本大臣難許有撤退京畿一帶駐紥兵隊之望。

穆齊姚葛康畢薩薩西克格德奧比日美法英義日本荷俄)

(以上系照外國字母次第畫押)

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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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大臣劉峴帥接到條款後,即就十二款酌商數條,又擬增一條,告諸某國領事。其辭如左:

第二款懲辦禍首一節:懿親不加刑,各國通例。中國政府允將各王公分別遠戍圈禁,並永遠革爵,子孫不准承襲。其餘各員,除毓賢獲咎最重,應明正典刑外,餘仍分別懲辦。惟內有一時礙難遽辦,應暫緩辦。

第五款禁運軍火照料一節:中國既認保護商教之責,不能不購制軍械,嚴防土匪。能將此條刪除最妥。否則不禁料物,仍嚴禁私售濟匪。

第六款賠償費用一節:中國入不敷出,患貧已久,此項償款,各國酌定數目不宜過多,庶免中國籌措為難。

第七款使館留兵應酌定數目,務宜從少,以期賓主相安。

第九款由各國酌定數處派兵駐守一節:兵數亦宜從少,尤不可干預地方行旅,以免兵民猜忌。

第十一款更設約章,務使妥善,無礙商民生計,中國利權。

擬增一款。各處教堂,應申明舊章不預詞訟,並妥定專條,務求永遠相安之法。

鄂督張香帥則以和議條款內有禁止運入軍火一節,於中國大為不便,且又更改覲見儀節,亦有礙中朝體制,已電請酌量刪減。其餘各款,據香帥意,似可從權應允。而傅相則以此為二十年前拘執之見,未可施諸於今日也。

全權大臣與諸國欽差往來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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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權大臣致各國駐京欽使和款說帖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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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初三日,接讀各國欽差全權大臣公議條約十二款,足見各國與中國真心和好,曷勝欣感。所開各款,業經本爵大臣電奏,現奉中國大皇帝電旨:「所奏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

欽此。」旋於十七日,接各貴大臣送來條款,並葛大臣照會,內開「所有要款施行,其詳細條目應請貴王大臣議妥,以便當面答覆而免遲延」各等因。本爵大臣當即遵照前奉諭旨署名畫押。查諸大臣開來條約共十二款,中國業經允從,足適各國之意,自應照條約末節所稱,撤退京畿一帶駐紥兵隊。未撤之先,自應停戰止兵,不可派兵分往各州縣城鎮四齣騷擾,致令民人驚懼,是為至要。其餘詳細條目,欲商各事,開列於後:

第一款德國欽差克林德事應照辦。

第二款西曆九月二十五日,即中歷閏八月初二日上諭,業將該王大臣等治罪。既據貴各國大臣條款,仍請嚴懲,自應照款內所稱分別輕重,治以應得之罪等語,奏請嚴加懲辦。又載諸各國人民被戕凌虐之各城鎮五年內概不得舉行文武考試,查各府廳州縣所管城鎮甚多,應查明何城何鎮地方如有戕害凌虐諸國人民之事,自應照辦。此項自指學政歲科試而言,至鄉會試系各直省合考之事。其有戕害凌虐諸國人民之城鎮,應仍照前項查明辦理,其他處城鎮並無干涉者,仍應照常考試,以分良莠而示勸懲。

第三款日本書記生杉山彬事照辦。

第四款各墳立碑事照辦。

第五款運進中國之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之各種器料,照諸國後定之款,仍不准運入中國。查中國內地,土匪隨地皆有,且均執有洋槍火器,中國防勇若無精利槍械,難資彈壓。設紛出滋擾,中外商民均不免受害。應請酌定年限,限滿仍可購買。至製造軍火之各種器料甚多,其有國家必需應用者,應由總署隨時知照,準其購買。

第六款中國國家須籌定各國所能允從之理財辦法,以為擔保如何賠補。查賠償各款,須量中國之力,或寬定年限,或推情量減,必須通盤籌畫。中國歲入歲出各款,為諸貴國所深知,此次賠款,尤屬額外加項。凡中國籌款,有可設法增益之處,如加關稅,加礦稅,通行郵政印花稅之類,現已各國通行,望諸鄰邦一律照允。

第七款各國駐兵護衛使館,並使館境界,自行防守,中國人民不准在界內居住。查此項駐兵,務請酌定數目,詳訂約束章程,庶可兵民相安,不致越界滋事。至使館境界,系由何處起,何處止,應將內有公所衙署划出,並須先行勘定界址,以便轉諭該處居民遷徙。

第八款大沽炮台事,凡有礙暢道,議公平毀。

第九款京師至海邊暢道,諸國酌定數處留兵駐守。查此項駐兵,共計若干,分紥幾處,應先行商定,並由各國酌定約束章程,以免附近居民驚惶。駐兵專為各國保護官商之用,於中國地方及行旅均無干涉,中國國家並力任保護各國人民由京師至海邊決不使有斷絕之虞。如一二年後各國查明中國保護得力,亦可酌量情形撤去各處駐守之兵隊。

第十款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於所屬境內,均有保護各國人民之責,如復肇傷害他國人民之亂,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官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查中國地方官屢奉嚴旨,本有保護各國人民之責,如再有傷害各國商民等事,自應按律重處。惟此次肇亂,實由民教不和,懲前毖後,自當籌永遠相安辦法。應公同妥議和平詳細章程,立為專條,以免教案日繁,民不堪命,官不勝參。

第十一款凡通商行船,以及關乎通商各地事宜,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認與商議更改。查各國以修改為有益者,自係為中國與各國均有利益起見。凡有損中國利權及商民生計稅科款項等事,當非諸貴國所願。其通商各地事宜,以修改為有益者,中國自應認與商議更改。

第十二款各國覲見中國皇帝禮節,如須變通更改之處,自應臨時彼此商酌定議。

以上各款,均系就諸貴大臣開來之款最為□□,參以鄙見,詳細申明,並非另有更改。如諸貴大臣公同商酌應將□□,□□以上各節附註於開來各款之後,即為將來議約底本。□吏部所稱末節撤退京畿一帶駐所兵隊,除在京保護京使館,及由護□□□□酌留屯兵外,其餘在京及保定天津等處地方兵隊,應請從速酌定日期全數撤回。其占據北京,天津,保定等處宮禁,城垣,衙署,倉庫,均應交還中國國家。想各貴國與中國共敦睦誼,定荷照允施行。

各國索賠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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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毀物產,果系因去夏拳匪所致者,始可索賠。

二、索賠之款,計有三種:一為各國賠款;二為各行及各西人賠款;三為華人曾經西人雇用者之賠款。

三、所有失毀物產,應開列詳細章程,以便索賠。

四、索賠清單,須交呈其本國公使,如事關各國者,則交呈資格最深之公使。各公使既將交呈索賠清單驗過,如一切悉按此次定章開列,即送交中國政府索賠,不再另列細單。

五、各物理合索賠者,均須照實價開列。應賠之款,亦許給息。平民以五釐,商家則以七釐行息。息錢未付之前,不得以息生息。至被毀之物,能與以下所列第七款章程相同者,始可給息。息即自被毀之日起算。

六、如各行各西人經帶兵官飭令將其所屬之貨物供給軍營以為保守之需者,則其所屬之國或兵官必有字據承認,不向中國索賠。被毀物產,須有實證:即按照其本國國律開單,交呈其所屬之公使驗明,並無可疑之處,始代向中國政府索賠。

七、被毀之物,須將未亂前本有此物之實據,交呈其所屬之公使照驗。如該公使以為毫無疑竇,即能向中國政府索賠。失主所業何事,以及其平時進款若干,其所失之物亦可按之估價。

八、應賠之款,俱照關平估出。

九、無論何國何人,俱當按照以上所列各章開單,方能索賠。

各國欽使照會全權大臣請旨懲辦罪魁及昭雪被禍諸臣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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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會事。照得在京肇亂行凶各事,昨經諸國全權大臣將專責較重,異常獲咎之王大臣姓名陳述,並將各該犯照所得罪戾應如何嚴懲之處,逐一指明在案。貴王大臣於此節持論名通,諸國全權大臣均已聆悉,亦皆考查。是文即系以此事如何由諸國全權大臣核定,特為奉達。其日後由諸國大臣指定外省犯罪之員,不能援引此情偏袒辨駁。貴王大臣所擬莊親王載勛令其自盡,諸國大臣照允。至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諸國大臣核定,均必應斬監候,如蒙上裁,似應即行加恩貸其一死,極輕當發新疆極邊,永遠處監禁,決不得再行遞減。英年必當斬立決。剛毅亦當定以斬立決罪名,既系已死,其干係地步例應與生罹斬罪者同。趙舒翹應斬立決。至貴王大臣所稱毓賢一犯必當斬立決,與諸國大臣意見相同。至董福祥一犯,日後如何定罪之處,貴王大臣所許各節,諸國大臣已經紀錄存案;照諸國大臣主見,莫若從速先行奪其兵柄,則照許施行,豈不較易?李秉衡,徐桐均當定以斬立決罪名,既系已死,其干係地步應與生罹斬罪者同。徐承煜,啟秀二犯,應均定以斬立決。頒發此次核定罪犯案由之上諭,諸國大臣皆以為應立即抄示。其處決之日,從速指定。惟無論京內外,諸國大臣特行留派員監視管理行刑之權。就此而觀,則諸國全權大臣,重以尊意,不事苛求之處,已可概見。總之戕殺使臣及書記生,兩月之久,督率官兵攻擊西人境界,教堂,各國使臣;且狡設陷阱,誘騙西人離京赴津,以便途中加害;又以極其痛恨違悖公法,致害多命罪狀,遞折辯駁之員慘罹大辟等情。今諸國大臣所討辦者,僅只如斯,幾如無所要求。本領銜大臣合率諸國全權大臣再行提及轉送。條款末尾一段,又西曆正月二十六日即華歷十二月初七日文內所開此節各語,及貴王大臣於西曆正月十六日即華歷十一月二十六日說帖內所列軍情各節,如欲諸國全僅大臣斟酌其間,中國必應自先以諸國大臣申雪之旨,首為允從施行可也。須至照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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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續行照會事。前文內曾將諸國大臣核定如何懲辦在京行凶犯法異常獲罪者,並提遞折力駁,西曆去年在中肇亂之時,有極其痛恨違悖公法各狀之大員慘罹大辟一節,聲明在案。茲諸國全權大臣核定:徐用儀,許景澄,袁昶,聯元,立山等五員,皆應立行開複原官,以示昭雪抵償之意,而垂仁義大公之道。特此奉達,此舉諒中國國家未必不欣然允服也。如外省有被害之大員情節與以上相同者,日後由諸國全權大臣即請貴王大臣於奏請頒發前文所討各罪名之諭旨時,即將以上五員開複原官之上諭一併宣示可也。須至照會者。

全權文憑式此憑即全權大臣行文英法俄德美意奧荷比日等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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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國大皇帝敕諭:現因與各大國共敦睦誼,特授管理總理事務衙門和碩慶親王奕劻,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北洋大臣,一等肅毅伯李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與各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商議,便宜行事,豫定條款,予以署名畫押之全權。該大臣公忠體國,夙著勛勞,定能詳慎將事,締結邦交,不負朕之委任。所定條約,朕親加查閱,果為妥善,便行批准。特敕。

駐京各國欽使續請懲辦罪首照會一通又清單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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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會事。照得在各外省犯事獲咎官員姓名及應如何照會定條款第二條嚴懲之處,日後由諸國全權大臣指定,迭經照知。

復於西曆二月初五日,即庚子年十二月十七日會議時,再為聲明在案。各本大臣今將所指各犯清單二紙黏送查閱:一系由各本大臣查明後,以為其罪足有確據,應如何嚴懲者;一系獲重罪被控,因證據已足,請中國國家另行查辦者。各本大臣應請貴王大臣按照單開各情,奏請分別頒發諭旨,歸結此事。其查辦一層,應由中國國家從速飭行。務俟查畢,即照各本大臣之意,按會定條款第十條頒發各犯所定罪名,及如何嚴懲之諭旨,通行佈告。如此辦理,則貴王大臣原擬緩至會定條款第二十條竣後方可斟酌各節,較能早日施行也。須至照會者。

一千九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辛丑年二月十二日。

查明確犯重罪應行嚴懲各員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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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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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曲縣白昶,為毓賢爪牙,光緒二十六年六月間,在太原府誑殺泰西男婦老幼四十餘名口。罪應斬立決。

署歸綏道鄭文欽,謀殺英國武弁,及西國主教,又天主教四名,耶穌教士十四名。罪應斬立決。

汾州府徐繼儒,明許保送泰西教士出境,暗使人於七月十二日,在文水縣戕害羅教士等男女老幼十名口。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河津縣黃廷光,六月二十日遣役追殺耶穌教士宓姓夫婦,及幼子容姓夫婦,金姑娘,東姑娘,共七名口於屬下清家灣地方。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太原府馬武官,於太原府戕殺教士之案從眾加功。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太原府城守營石鳳岐,將天主教士一名鎖押凌虐致死。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孝義縣令,於六月初四日主使將泰西教士魏蘇二姑娘毆斃。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大寧縣令,有教士聶姓姊妹郗姑娘三口因不肯保護,並被拳匪殺害。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澤州府,有由平遙潞城前往湖北逃難各英國教士過境時不肯保送。罪應革職,永敘用。

潞城縣璧埕,因境內教士毫不保護,以致逃亡,備受艱險。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高平縣王岱林,於由平遙潞城逃難各之教士。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長子縣恩順,亦不保送由平遙潞城逃難各英國教士過境時虐待。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隰州牧,號召拳匪入城,以致英國教士數名口被逐在曲沃縣遇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曲沃縣令,因毫不保護境內教士,有童教士一家三口甚被凌虐,畢命。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岳陽縣令,有巴吳教士二名被拳匪所殺,坐視不理。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壽陽縣秦鑒湖,將境內英國教士鎖押虐待,解往太原就死,途間絕其飲食。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和林格爾通判毛世黼,托克托城通判樊恩慶,均懸掛賞格捉拿或殺害泰西人民及中國教民。該兩城屬境,共殺教民一千五百有餘,殘虐異常。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往極邊,永不釋回。

寧遠州司獄李鳴和,將天主教主教交付兵丁,令其殺害。罪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綏遠城將軍永德,歸化城副都統奎誠,所有該處凶慘各事,多為主謀,有天主教士四名,被其兵丁夥同殺害。罪應革職永遠監禁。

署歸化城同知郭之樞,去年七月二十六日帶領兵丁三百餘名,攻打鐵木旦溝教堂,將教士十名槍擊火焚殞命,其餘教士四名逃至三里之外黃花窠鋪,被其追及戕殺。罪應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榆次縣令,有干涉殺害泰西教士之案,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太谷縣胡德修,七月初六日在其境內之泰西人民皆被戕害。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大同楊□□,該境耶穌教士男婦六名均被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太原縣令,致死教民多命。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寧鄉縣令,臨縣令,均系慫恿拳目殺害教士教民。罪就革職,永不敘用。

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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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王將甘肅天主教士驅逐出境。罪應申斥。

喀爾喀王,慫恿虐待教民罪應申斥,搭拉特王,殺害教民八百餘名。罪應革爵,永遠監禁。

張金聲,楊把總,赫哨官,均系甘肅寧條梁武官,尚有許大田,劉姓武官等,身為拳目,帶領拳匪圍攻小叫盤地方教堂四十九日,殺害天主教士一名。均應斥革。

灤平縣文星,飭令兵役將泰西天主教十一名活埋之後,又將屍身拋入水中,經教民撈獲葬埋,乃復飭取出,仍拋入水。罪應斬立決。

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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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祿近日肇亂,厥惟罪魁,在天津帶領拳匪官兵,攻擊各國人民,又殺戮泰西人之上諭,由其遍傳。罪應追奪官爵。

王孝村紳士左洛令,當拳匪欲攻武邑縣,承縣令命其出城解散,伊即捏造一切謠言,乃城門甫啟,拳匪即行入城,致將天主教士二人戕害。罪應監禁。

武邑縣調署清苑縣張丙喆,始終明保拳匪,縱令拳目前往深州河間等處四齣擾害。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江西臬司陳澤霖,過景州時,該牧邀其攻打朱家河教民處所,致天主教士二名被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景州牧洪壽彭,邀陳澤霖攻打朱家河教民處所。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大名鎮王連三,大名縣苗玉珂,元城縣王錦陽三人,均系將境內教士驅逐,分搶什物,並予以就害之機。皆應革職,永不敘用。

南樂縣鞏英,亦系將教士由衙門逐出,予以就害之機。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清苑縣令,不肯保護英國逃難教士。應行革職,永不敘用。

望都縣李兆珍,苛待以上英國逃難教士。應行革職,永不敘用。

倉場侍郎長萃,在通州為拳匪頭目。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東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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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副都統晉昌,六月初六日有泰西教士四名口,華教士二名,教民多名,伊縱令兵丁會合拳匪戕害斃命。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遼陽州陳牧,斬中國趙教士一名,教民多命。罪應革職,永遠監禁。

常老德,系鴨子廠團練首事,於六月初五日戕害天主教士三名之案,從而加功。罪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黑龍江副都統,於戕殺天主教士三名之案,有所干涉。應即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呼蘭城副都統阿□,不肯保護教士,以致被害,並將所害教士之首懸諸廟門。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巴彥蘇蘇鄂統領,到任後欲將教士二名殺害,經地方官援救,氣憤往小石頭河教堂,將十三年前所葬已故之泰西教士屍身掘出,並將教堂處所焚毀,教民戕害。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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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巡撫俞廉三,干涉戕害衡州府天主教教士二人之案。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衡州道隆文,以上被害之天主教教士先曾函請保護,乃非特不行,反致鼓惑輿情,致將教士等雙目挖出,慘遭殺害。應革職,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衡州府裕慶,清泉縣鄭柄,該二犯於以上之案,非但不肯保護,亦且助紂為虐,甚有干涉。裕慶又出違約告示,致耶穌教堂被毀。應革職,永不敘用。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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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衢嚴道鮑祖齡,顯系仇視各國人民之犯,慫恿匪徒團練在衢州殺了泰西多命。力能保護而不肯為,且允匪徒在道署門前將泰西湯姓一家四口,石馬戴姑娘三口,共七人,先辱後殺,迨後詳報撫院,盛稱團為義舉。應斬監候,如貸其一死,極輕當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衢州府城守都司周之德,於以上之案從而加功,非止主謀攻擊,且復親統匪黨,肆行凶惡,罪應斬立決。

浙江巡撫劉樹棠,通傳殺害各國人民密諭,是以凶慘之事皆伊玉成,雖輕撤銷,然已過遲,亂後仍留浙江四月,除將要員撤任之後,所有凶犯毫未拿辦。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前按察使榮銓,通傳殺害各國人民密諭,是以專責此肇亂之一端也。現在杭州仇視各國人民之黨,伊為首領,其嫉視外人之行毫無隱諱。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前衢州鎮俞俊明,六月二十五日道署門前殺害泰西多命之時,伊與鮑道同在署中,雖屬下有官兵五千,事前竟毫未彈壓,是其縱匪釀凶之據。應革職,發往極邊,永不釋回。

前衢州府洪思亮,於此案不肯保護,亦未加功,惟是日同在道署。應革職,永不敘用。

衢州府紳士鄭連生,鄭永禧,羅老四三人,於此案有主謀情事。應皆革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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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州牧李常霈,縱容搶掠教堂,殺害教民多命。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建昌道王季寅,名山縣羅鼎智,前雅州府王之同,李念茲,固執不肯保護教士,辦理教案,未能公允。均應革職,永不敘用。

駐藏大臣慶善,赴任時以徐驅泰西人出境及滅教民之語告知沿途官員,在里塘復滋事端。雖其已死,應追奪官爵。

貴州思南府人羅芳林,系被革武員,於龍泉思南府二處攻打教民,被害二十餘名之案,系其主謀。該人一聞直隸亂事,即□□□□□□□□教民處所搶毀,將教民戕殺。罪應監禁。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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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鎮殷□□,仇視教民異常凶暴,豫省教民受害,惟該道是問。天主教某教士系其施□□□□□拆毀教堂,亦系其出違約告示之故。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新店李若仙,煽惑民心,致害以上教士。該教士如未設法逃生,必遭毒手。罪應革職。

山西布政使,前河南按察使延祉,以仇視各國人民之語通飭所屬。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河南縣令,苛待由豫省前往湖北逃能之英國教士。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榮澤縣,不肯接收由武陟縣護送逃難之英國教士,致該教士等備嘗艱險。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鄭州牧,由平遙潞城逃難之英國教士過境時,苛待異常。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西華縣林令,於境內各教士屢次不肯保護,致被驅逐,什物俱遭搶掠。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陳州府周家口通判汪□□,固執不肯保護教士,致速六月之亂。教士被逐後,幾乎喪命。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湖北道岑春榮,擅出誣謗告示,煽惑官民,仇視西教。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滑縣呂令,涉縣車令,安陽縣石令,搶掠教中什物,焚毀教堂房屋。均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衛輝府曾守,殺害教民。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武安縣陳世偉,於亂民掘挖已故教士屍身,不肯飭收,致將其屍分裂,丟棄道旁。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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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巡撫松壽,遵奉朝旨,引火燎原,所派委員以招兵為詞,聚黨焚掠教堂。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南豐縣鄧宣猷,於教民遞呈,不肯接收,仍慫恿民人戕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南城縣翁寶仁,飭拆教堂。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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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按察使,前山東按察使胡景桂,於仇視各國人民之端,干涉其間,且引同官為黨,並力庇拳匪,冀免殺教之咎。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恩縣秦應逵,袒庇拳匪,明示仇視各國人民,忍令境內教民慘受殺害。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夏津縣屠乃勛,縱庇拳匪,於美國教士何家屯房屋不行保護,並任令教民被虐。罪應革職,永不敘用。

被控告獲罪另行查辦各員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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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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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多□杜沙辣其殺克,多而加,圪羅其,梭諾辣,其加而古其沙路□掌蓋□納,否大梭磨,磨各嗐□□□□,杜沙辣其加,郢羅其阿,切而多辣,爾當巴領加,浪亞而賓喪,□加沙,□加圪羅其□,以上十一人均威嚇教士,因未能在教堂戕害,欲在他處分別謀死者。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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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流縣龔定寶,郫縣黃樹勛,灌縣王瑚州,崇慶陳兆棠,溫江縣周慶壬,崇寧縣陳鼎勛,南部縣遠用斌,大邑縣趙綏之,以上八名均系忍聽教民五百餘家什物房屋被匪搶毀,兼有受傷被害之教民,教堂處所亦被毀焚。

宜賓縣王殿甲,有呈訴該員將仇視西教之禍鼓動加厲者。

敘州府文奎,縱容宜賓縣妄為。

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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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思南府張濟輝,素以仇視西教為懷。

龍泉縣繼文,異常仇視西教,非特任令羅芳林統帶匪黨入境騷擾,且教民求其作主彈壓,伊竟明謂該教民身居化外,因奉西教,自取其禍,定不保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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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府傅鳳颺,漢口英領事謂其仇視西人。

南陽縣張令,有殺害教民搶毀什物房間之咎。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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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縣任玉琛,雖經迭次呈請,伊竟不肯保護景德鎮,西江,留店三處教堂處所,致被一律焚毀。

吉安府許道培,允聽紳士攻擊教堂教民。

贛州武官何明亮,經地方官請其派兵保護教堂,伊不肯行。

吉安贛寧道塗椿年,於劉制軍坤一所發保護泰西人民告示,該道不肯在贛南兩府張貼;又該兩府滋鬥,未設法彈壓。

南昌縣進士黃熙祖,文舉謝甘棠,廩生馬縉,監生梅素清,皆遣僕拆毀該處教堂。

南昌縣武舉單柄耀,武生李太和,武生單寅,武生蕭廷傑,武生單步鰲,均帶領拳匪前往□□□都,渭水橋等處指拆該處教堂及教民房間。

濾溪縣廩林湘巨,林茂修,盧假如,盧明生,均系慫恿該處民人搶毀騷擾。

臨江府石守,上高縣文令,紳士梁飛鵬,張文蘭,均系慫恿拳匪搶掠騷擾。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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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府許涵度,遵奉毓賢命令,謀殺該處泰西教士;該員助紂為虐,以致未能一名漏網。

會議賠款事宜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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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初一日申刻,徐星使壽朋,那侍郎桐,周方伯馥同,至德館晤法使畢君,德使穆君,英使薩君,日本使小村君,由聯芳傳語。畢曰:「今日請三位來,係為賠款事。究竟中國每年可能攤還若干?」徐曰:「請問各國共索賠款若干?」畢曰:「賠款截至西七月初一止,計銀四萬五千萬兩。」徐曰:「中國財力不足,各國既有顧全交情之意,應懇將賠款數目減少。」畢曰:「此數各國並不多索,但所虧之數必須索償。將來或多幾日,少幾日,仍須核算,此數不過約計。今日系專為要知中國有若干款項可以作抵?」徐曰:「中國近年庫帑入不敷出,各位諒已盡知。我想海關進口貨稅,核計原定稅則時,與現在磅價增訂,商人仍可將多出之數加入貨價之內,於洋商無所虧損,而中國辦理賠款大有裨益。」畢曰:「我等亦曾議及,似屬可行。計中國每年約可多得銀一千萬兩以上。中國常關稅每年共得銀若干?」徐曰:「如交稅務司征收,每年約可得銀四五百萬兩。」畢曰:「果能交給稅務司否?」徐曰:「常關多歸海關道管;與海關相連,可交稅務司代徵。」畢曰:「洋貨進口加稅及常關稅,歸稅司代徵作抵,我等皆以為然。但所差尚多。」徐曰:「請問各國之意,可緩至若干年攤還?」畢曰:「攤還年分暫且慢說,須考究再有何款能以作抵。聞中國鹽課以大宗入款,如能變通辦法,更可多得,然否?」徐曰:「鹽法變通甚難。」畢曰:「鹽款每年若干?」徐曰:「鹽款鹽釐每年收數共約一千三百萬兩,已有宜昌,鄂岸,皖岸三處抵還洋債,共應除銀一百八十萬兩。又長蘆每年銷鹽五十萬引,自去年亂後,洋兵將鹽任意銷運,聞逾二百萬引之多。以後三年,蘆鹽無從行銷,國課從何徵納?故以現在而論,鹽課鹽釐兩項,每年只可作一千萬兩算。」畢曰:「然則此款可抵一千萬矣。」徐曰:「不然。我中國有若干應用要款,皆取給於此,只可挪出四百萬作抵。」畢曰:「聞漕糧改辦法,每年可餘銀七百萬兩。」徐曰:「所謂改辦法,是折漕之說也。然即改收折色,斷不能餘七百萬之多。」畢曰:「每年約運漕米若干?」徐曰:「約一百二三十萬石。」畢曰:「南省米價若干?運腳若干?」徐曰:「米一石約價銀四兩,運腳約二兩。若改折,只省去運腳,不過餘銀二百萬兩。商人運米至京銷賣,亦必少沾餘利,不能照南省原價也。」畢曰:「河運米若干?運腳若干?」徐曰:「河運米近年不過十萬石。運腳較海運為輕。」薩曰:「中國運米不得法,故米到京多霉壞,每石僅值銀一兩。若交外國輪船包運,所費運腳無多,而米可不壞,並可省出運費作為賠款。」徐曰:「漕運改章,只可令民間改交現銀。若僅止由上海至天津將空洋輪包運,則上海仍須設局收兌,天津仍須設局收兌。用駁船運者,又須在通驗收,轉運京倉。豈能湊抵賠款耶?」薩曰:「海運漕全改折□□,可餘幾百萬?」徐曰:「前已算過,不過餘二百萬。且改折甚難,緣有漕州縣百姓交米,使水攙谷換士,頗有取巧。倉米之壞固不盡因在船在倉霉變之故。若改收折銀,百姓必至吃虧怨望,非善政也。」薩曰:「京城進出貨,每年收稅銀若干?」徐曰:「崇文門向來只收進城貨稅,其出城之貨例不徵稅,每年約收銀七十萬兩左右,為數無多。各口常關既擬改歸稅司征收,留此崇文門一處,亦為中國略存體面,似可不必算入抵款之內。」薩曰:「唯海關加進口稅,約每年總可多六百萬。」徐曰:「洋貨肯允加稅,深感各位美意。」畢曰:「總理衙門所設之同文館及出使各國人員,所需經費實無他款可籌,皆取給於海關稅項,似可改由他處籌付。」徐曰:「同文館費用無著,出使經費實無他款可籌。斷無因賠款不敷,將使館撤銷之理。」畢曰:「學口既□應設,若因此賠款致裁減出使人員,亦非各國所願,此節可不論。義戰裁減旗餉,每年約可省三百萬。」徐曰:「旗餉減甚難,即能裁減,而每年須付賠款,因而缺用甚多。此項節省之銀,亦只可為自己補虧之用矣。」畢曰:「□□□事項每年可省若干?」徐曰:「水陸軍不無可省,但難豫定確數。且□□□□究屬空名,似可不必指名款目,但酌定每年攤還若干。除鹽課常稅及洋貨加稅,其不敷之數,而中國設法解足可矣。」畢曰:「每年究能攤還若干?」徐曰:「至多一千五百萬兩。」畢乃持洋筆算之。左右顧英德使而言曰:「如此須六十年,為期太遠。能三十年還攤更好。」徐曰:「一年三千萬,斷不能籌。」畢曰:「洋稅增至值百抽十,每年約可多收若干?」徐曰:「當可至千萬以外。」畢曰:「如此則一年三千萬不為難矣。」徐曰:「洋稅雖約計可增至千萬,但貨物銷數本自無常,若豫算數多,屆時不足,將如之何?莫如每年只按六七百萬兩計算,屆時如逾此數,亦可將下次應解之款提前早交,較為簡易。」畢曰:「人丁稅可辦否?如每人每年徵銀五分,即可得銀二千萬兩。」徐曰:「從前本有丁稅,後來併入地糧,是以田畝賦課名為地丁之事。若再按丁抽稅,是重徵矣。」薩曰:「地畝亦可加稅。」徐曰:「各省多有瘠薄之處,所獲本屬不豐,若再加徵,恐貧民更多苦累,地方難期安慶矣。」薩曰:「然則辦房捐如何?」徐曰:「房捐從前亦有省分辦過,總未辦成。因一經收捐,其店家則歇業罷市,其居民則訴屈呼冤,地方官無如之何。故此事甚不易辦也。」薩曰:「聞土藥較洋藥多至三倍,如每擔徵銀六十兩,可得一千餘萬。」徐曰:「土藥出產處多散在內地,並無扼要稽征之處,若稅釐太重,偷漏更多,恐無實濟。」薩曰:「印花稅似可行。」徐曰:「此事亦曾籌度,似只可於通商口岸先行試辦。因通商口岸風氣略開,商民或肯遵行,若內地居民,習故蹈常,視印花為無用,如派差隨時隨地稽察,徒為差役開索擾之門,於國課恐毫無裨益也。」畢曰:「請問賠款如何償法?將分年攤還乎?抑借債總付乎?」徐曰:「借債甚難。能寬定年期攤還最妙。若內有一二國願得現銀,各位為難,則請代為公保借債,亦無不可。應請各位酌之。」畢曰:「是否托肯行緩期之國代為借債?」徐曰:「不敢指定必須肯行緩期之國代為借債。我想其急需現銀者,必不肯代為借債。又想現在應得賠償巨款者,均系富國,亦不至急需現銀。故莫若寬定年限,容中國灘還為妙也。」畢曰:「願灘還,不願借債,固是何意?」徐曰:「願灘還,不願借債者,因各國既重友誼,不必為借債再獨承一二國之情。且銀若由一國借出,款數既巨,必不肯多寬年限,故不若分欠各國之為妙也。」

言至此,為時已晚。主人出茶點餉客。茶畢,辭歸。按各公使咸推法使開口,故法使之言居多。那周二君因各使讓徐君首座,故緊要語雖皆公商,均推徐專對云。

附各國公款私虧按和約大綱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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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國取償清單俄國約銀一萬一千八百二十萬兩,又東三省鐵路約銀七百萬兩。德國約銀八千四百萬兩。法國約銀七千四百二十萬兩。英國約銀四千一百萬兩。美國約銀三千五百萬兩。日本約銀三千三百六十萬兩。意國約銀一千九百六十萬兩。比國約銀八百四十萬兩。奧國約銀三百五十萬兩。荷蘭約銀七十萬兩。西班牙約銀四十二萬兩。以上約共銀四兆二千六百七十二萬兩。

又以上各數,系截至西三月底止,自此以後,每月加費約一千三百餘萬兩。倘刪除零數,則截至西七月一號為止,當約合四萬萬五萬萬兩左右之數。故各國即以四萬五千萬左右為定數。

記李教士議辦晉省教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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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教士李提摩太君至京之故,實因山西去歲共殺西教士一百五十餘人,華教民無算。晉撫岑中丞到任後,見教案猝難商議,遂奏調沈仲禮觀察。即再由岑中丞電請李君赴晉商辦。李君本擬由京前往,因至京後,英公使及赫總稅司再三勸阻,故不果行。特擬辦理山西耶蘇案七條呈諸李傅相,李傅相深為嘉納,允即通知岑中丞照辦,以了其事。茲將其章程錄下:光緒二年至十二年太在山西時,官民相待尚好。萬不料去歲殺害中外教會人數千。此真亘古未有之奇變。今殺外國人之罪,有各國欽使與中國全權大臣商力,太毋庸參末議。惟辦理耶穌教受害華人章程,謹擬七條,恭候傅相核奪施行。

一、各府州縣殺害教民之人甚多,本當按律正法,但太知此輩受官指使,又受拳匪迷惑,不忍一一牽累。惟各府起亂首匪當懲辦一人以示警。若晉撫果能剴切曉諭,使伊等痛改前非,敝教亦將首匪從寬免究。

二、晉省地方紳民脅從傷害教民之人,雖寬其死罪,卻不得推言無過。凡損失教民財產,必當罰其照數賠還;並無依之父母孤兒寡婦,必為事奉撫養。

三、共罰全省銀五十萬兩。每年交出的款五萬兩,以十年為止。但此罰款,不歸西人,亦不歸教民,專為開導晉省人知識:設立學堂,教導有用之學,使官紳士庶子弟學習,不再受迷惑。請中西有學問者各一人,總管其事。

四、凡教民被害各府州縣地方,當立碑記念,敘明匪徒犯罪源流,教民無辜受誅。

五、耶蘇教教會中人,有殺盡者,亦有回國者,不能一時來華。俟外國再派教士來時,晉省官紳士庶當以禮相待,賠認不是。

六、要永息教案,中國官待教民,當如待教外人,一視同仁。如果犯法,自應按律嚴辦;若有功勞,亦應保舉:作官與教外人同,凡照此辦法,無論中外古今,從未見有不相安者。若或不然,欲求無事,恐不可得矣。

七、經此次議結束之後,凡以前作亂首從之人,皆有名單存案。若不悔過,再行難為教民,必當按律嚴辦不赦。

查山西耶蘇教原有三會:一曰浸禮會,一曰公理會,一曰福音會,又名學道會。今商擬以上七條,皆公同葉守真,文阿德,代各會酌定,非太一人私見。事雖主於保教民,其實保晉省太平之道,亦不外此也。若果能再立時設法請精於鐵路,礦務制鋼,並商務,農務等學之西人,或總理,或協辦,期於必成,則體上天好善之心,聯中外和好之情,將來可以永息教案,並可講求一切養生防災之術,使從前無用之地變為有用,不至困窮,利源外溢,為人侵奪。凡此等事,太前二十年曾為傅相與張香帥言及,亦以為當辦。後因事不果。今禍患愈深,殊可嘆息,然亡羊補牢,未為晚也。果肯照以上章程辦理,大禍轉為大福。不知高明以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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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巡迴鑾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