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會要/卷3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目錄 西漢會要
◀上一卷 卷三十 祥異下 下一卷▶

◎祥異(下)

○地震

惠帝二年正月,地震隴西,厭四百餘家。(厭,一甲反,下同。)高後二年正月,武都山崩地震,至八月乃止。武帝征和二年八月癸亥,地震,厭殺人。

宣帝本始四年四月壬寅,地震河南以東四十九郡,北海琅邪壞祖宗廟城郭,殺六千餘人。元帝永光三年冬,地震。(並五行志。)成帝建始三年十二月戊申,其夜未央殿中地震。(本紀。)

河平三年二月,犍為地震,積二十一日,百二十四動。

綏和二年九月丙辰,地震,自京師至北邊郡國三十餘,壞城郭,凡殺四百一十五人。(並五行志。)

○山崩高後二年正月,武都山崩,殺七百六十人。

文帝元年四月,齊楚地山二十九所,同日俱大發水潰出。(並五行志。)成帝建始三年,越巂山崩。(本紀。)

河平三年二月丙戌,犍為柏江山崩,捐江山崩,皆廱江水,江水逆流,壞城,殺十三人。

元延三年正月丙寅,蜀郡岷山崩,廱江,江水逆流,三日乃通。(並五行志。)

○石鳴

成帝鴻嘉三年五月乙亥,天水冀南山石鳴,聲隆隆如雷,有頃止,聞平襄二百四十里,野雞皆鳴,石長丈三尺,廣厚略等,旁著岸脅去地二百餘丈,民俗名曰石鼓,石鼓鳴有兵。(五行志。)

○石立

孝昭元鳳三年正月,泰山萊蕪山南,匈匈有數千人聲,民視之,有大石自立,高丈五尺,大四十八圍,入地深八尺三石為足,石立處,有白鳥數千集其旁。(五行志。)

○隕石惠帝三年,隕石綿諸壹。武帝征和四年二月丁酉,隕石雍二,天晏亡雲,聲聞四百里。元帝建昭元年正月戊辰,隕石梁國六。

成帝建始四年正月癸卯,隕石稿四,肥累一。陽朔三年二月壬戌,隕石白馬八。鴻嘉二年五月癸未,隕石杜衍三。元延四年三月,隕石都關二。

哀帝建平地年正月丁未,隕石北地十,其九月甲辰,隕石虞二。平帝元始二年六月,隕石钜鹿二。

自惠盡平,隕石凡十一,皆有光耀,雷聲,成哀尤屢。(並五行志。)

○火災(鐵飛附)高後元年五月丙申,趙叢台災。惠帝四年十月乙亥,未央宮淩室災,丙子,織室災。

文帝七年六月癸酉,未央宮東闕罘罳災。景帝中五年八月己酉,未央宮東闕災。武帝建元六年六月丁酉,遼東高廟災,四月壬子,高園便殿火。太初元年十一月乙酉,未央宮柏梁台災。

昭帝元鳳元年,燕城南門災。四年五月丁丑,孝文廟正殿災。宣帝甘露元年四月丙申,中山太上皇廟災,甲辰,孝文廟災。元帝初元三年四月乙未,孝武園白鶴館災。

永光四年六月甲戌,孝宣杜陵園東闕南方災。成帝建始元年正月乙丑,皇考廟災。鴻嘉三年八月乙卯,孝景廟北闕災。永始元年正月癸丑,大官淩室災,戊午,戾後園南闕災。

四年四月癸未,長樂宮臨華殿,及未央宮東司馬門災。六月甲午,孝文霸陵園東闕南方災。哀帝建平三年正月癸卯,桂宮鴻寧殿災。平帝元始五年七月己亥,高皇帝原廟殿門災盡。

武帝征和二年春,涿郡鐵官鑄鐵,鐵銷皆飛上去。

成帝河平二年正月,沛郡鐵官鑄鐵,鐵不下,隆隆如雷聲,又如鼓音,工十三人驚走,音止,還視地,地陷數尺,爐分為十一,爐中銷鐵散如流星皆上去。(並五行志。)

○旱惠帝五年夏,大旱,江河水少,溪穀絕。文帝三年秋,天下旱。後六年春,天下大旱。

景帝中三年秋,大旱。武帝地光六年夏,大旱。元朔五年春,大旱。元狩三年夏,大旱。

天漢元年夏,大旱。三年夏,大旱。征和元年夏,大旱。昭帝始元六年,大旱。宣帝本始三年夏,大旱,東西數千里。

神爵元年秋,大旱。

成帝永始三年四年夏,大旱。(並五行志。)

○蝗螟景帝中三年,秋蝗。武帝元光五年,秋螟。

六年,夏蝗。元鼎五年,秋蝗。元封六年,秋蝗。太初元年,夏蝗,從東方飛至敦煌。

三年秋,復蝗。征和三年,秋蝗。四年,夏蝗。

平帝元始二年,秋蝗,遍天下。(並五行志。)

○人妖哀帝建平中,豫章有男子化為女子,嫁為人婦,生一子。

建平四年四月,山陽方與女子田無嗇生子,先未生二月,兒啼腹中,及生不舉,葬之陌上,三日,人過,聞啼聲,母掘收養。

平帝元始元年二月,朔方廣牧女子趙春病死斂棺,積六日出在棺外,自言見夫死父,曰年二十七不當死,六月,長安女子有生兒兩頭異頸,麵相鄉,四臂共胸俱前鄉,尻上有目,長二寸所。

景帝二年九月,膠東下密人,年七十餘生角,角有毛。

成帝建始三年十月丁未,京師相驚,言大水至,渭水虒上小女陳持弓,年九歲,走八橫城門,入未央宮,尚方掖門殿門門衛戶者莫見,至句盾禁中而覺得。

綏和二年八月庚申,鄭通裏男子王褒,衣絳衣小冠,帶劍入北司馬門殿東門上前殿,入非常室中,解帷組結佩之,招前殿署長業等,曰天帝令我居此,業等收縛考問,褒故公車大誰卒,病狂易,不自知入宮狀,下獄死。

哀帝建平四年正月,民驚走,持稿或攝一枚,傳相付與,曰行詔籌,道中相過,逢多至千數,或被發徒踐,或夜折關,或逾牆入,或乘車騎奔馳,以置驛傳,行經曆郡國二十六,至京師,其夏,京師郡國民聚會裏巷阡陌,設祭張博具歌舞,祠西王母,又傳書曰,母告百姓,佩此書者不死,不信我言,視門樞下當有白髮,至秋上。(並五行志。)

○鳥獸之妖(魚蛙附)

宣帝黃龍元年,未央殿輅令中,雌雞化為雄,毛衣變化而不鳴不將無距。(雞禍。)元帝初元中,丞相府史家。雌雞伏子,漸化為雄,冠距鳴將。

永光中,有獻雄雞生角者。

景帝三年十一月,有白頸鳥與黑鳥群鬥楚國呂縣,白頸不勝,墮泗水中,死者數千。(白黑祥。)

昭帝元鳳元年,有鳥與鵲鬥燕王宮中池上,鳥墮池死。(黑祥。)

昭帝時,有鵜鶘,或曰禿鹙,集昌邑王殿下,王使人射殺之。(青祥。)

成帝河平元年二月庚子,泰山山桑穀有鳶,焚其巢,巢懇盡墮池中,有三鳶鷇燒死。(黑祥。)

鴻嘉二年三月,博士行大射禮,有飛雉集於庭,曆階登堂而鴝,後雉又集太常宗正丞相御史大夫大司馬車騎將軍之府,又集未央宮承明殿屋上。綏和二年三月,天水平襄,有燕生爵哺食,至大,俱飛去。

景帝中六年,梁孝王田北山,有獻牛,足上出背上。

昭帝元鳳元年,燕王宮永巷中,豕出壤壞都灶,銜其鬴六七枚置殿前。

昭帝元鳳元年九月,燕有黃鼠,銜其尾舞王宮端門中,王往視之,鼠舞如故,王使吏以酒脯祠鼠,舞不休,一日一夜死。(黃祥。)

成帝建始四年九月,長安城南,有鼠銜黃蒿柏葉,上民塚柏及榆樹上為巢,桐柏尤多,巢中無子,皆有乾鼠矢數十。昭帝時,昌邑王賀,聞人聲曰熊,視而見大熊,左右莫見。

高後八年三月,祓霸王還,過枳道,見物如倉狗橶,高後掖忽而不見。(犬禍。)文帝後五年,齊雍城門外有狗生角。景帝三年二月,邯單狗與彘交。

成帝河平元年,長安男子石良劉音相與同居,有如人狀在其室中,擊之為狗,走出,去後有數人被甲持兵弩至良家,良等格擊,或死或傷,皆狗也,自二月至六月乃止,鴻嘉中狗與彘交。

成帝綏和三年二月,大廄馬生角,在左耳前,圍長各二寸。哀帝建平二年,定襄牡馬生駒,三足,隨群飲食。

惠帝二年正月癸酉旦,有兩龍,見於蘭陵廷東裏溫陵井中,至乙亥夜去。武帝元鼎五年,蛙與蝦暮群鬥。

太始四年七月,趙有蛇從郭外人,與邑中蛇鬥,孝文廟下,邑中蛇死。(蛇孽。)成帝鴻嘉四年秋,雨魚於信都,長五寸以下。永始元年春,北海出大魚,長六丈,高一丈,四枚。

哀成建平三年,東萊平度出大魚,長八丈,高丈一尺,七枚皆死。(並五行志。)

○草木之妖惠帝五年十月,桃李華棗實。(五行志。)

文帝六年冬十月,桃李華。(本紀。)

昭帝時,上林苑中大柳斷仆地,一朝起立,生枝葉,有蟲食其葉,成文字,曰公孫病已立,又昌邑王國社有枯樹復生枝葉,眭孟以為當有故廢之家公孫氏從民間受命為天子者。

元帝初元四年,皇后曾祖父濟南東平陵王伯墓門梓柱,卒生枝葉,上出屋。

建昭五年,兗州刺史浩賞禁民私所自立社,山陽橐茅鄉社,有大槐樹,吏伐斷之,其夜樹復立其故處。(並五行志。)成帝建始四年秋,桃李實。(本紀。)

永始元年二月,河南街郵樗樹生支如人頭,眉目須皆具,亡發耳。

哀帝建平三年十月,汝南西平遂陽鄉柱仆地,生支如人形,身青黃色,麵白,頭有髭發稍長大,凡長六寸一分。

建平三年,零陵有樹僵地,圍丈六尺,長十丈七尺,民斷其本,長九尺餘皆枯,三日,樹卒自立故處。元帝永光二年,天雨草,而葉相樛結,大如彈丸。

平帝元始三年正月,天雨草,狀如永光時。(並五行志。)

○雜變異景帝三年十二月,吳二城門自傾,大船自覆。宣帝時,大司馬霍禹所居第門自壞。

成帝元延元年正月,長安章城門門牡自亡,函穀關次門牡亦自亡。哀帝時,大司馬董賢第門自壞。

哀帝建平二年四月乙亥朔,御史大夫朱博為丞相少府,趙元為御史大夫,臨延登受策,有大聲如鍾鳴,殿中郎吏陛者皆聞焉。(並五行志。)元壽元年九月,孝元廟殿門,銅龜蛇鋪首鳴。(本紀。)

平帝元始元年二月乙未,義陵寢神衣在柙中,丙申旦,衣在外床上,寢令以急變聞,用太牢祠。(本紀。)

○占驗

漢興,承秦滅學之後,景武之世,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始推陰陽,為儒者宗,宣元之後,劉向治穀梁春秋,數其禍福,傳以洪範,與仲舒錯,至向子歆,治左氏傳,其春秋意亦已乖矣,言五行傳又頗不同,是以扌監仲舒別向歆,傳載眭孟夏侯勝京房穀永李尋之徒所陳行事,訖於王莽,舉十二世以傳春秋著於篇。(文具五行志此不詳載。)

漢興,推陰陽言災異者,孝武時有董仲舒夏侯始昌,昭宣則眭孟夏侯勝,元成則京房翼奉劉向穀永,哀平則李尋田終術,此其納說時君著明者也,察其所言,彷佛一端,假經設誼,依托象類,或不免乎,億則屢中,仲舒下吏,夏侯囚執,眭孟誅戮,李尋流放,此學者之大戒,京房區區,不量淺深,危言刺譏,構怨強臣,罪辜不旋踵,亦不密以失身,悲夫。(李尋讚。)

金度玉衡漢五星客流出入八篇。(藝文志下同。)漢五星彗客行事占驗八卷。漢日旁氣行事占驗三卷。漢流星行事占驗八卷。

漢日旁氣行占驗十三卷。

漢日食月暈雜變行事占驗十三卷。

本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上一卷 ↑返回頂部 下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