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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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1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努力化解执行难问题,维护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促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意识。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为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民事执行职能,巩固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民事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民事执行工作力度。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区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装备,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建立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兼顾制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促进当事人当庭履行和自动履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推进和解执行,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力度。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执行工作的时效性。探索悬赏执行、审计执行等方式方法,悬赏举报的奖金、委托审计的有关费用在执行财产中优先支付。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受委托执行工作,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的监控、管理,提高委托执行工作效率。对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要认真分析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稳妥的执行方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效能考核、过错问责、执行听证等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完善规避执行反制机制,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
三、不断提升民事执行能力。全区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要健全执行机构,配齐配强执行人员。要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和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强化藏、汉“双语”办案,努力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执行队伍,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能力。要完善执行审查、执行实施和执行监督分权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四、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建立健全由检察、公安、监察、人社、国土、建设、工商、税务、房管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参加的执行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共同推进民事执行工作中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执行事项,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项目管理、权属登记等事项,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配合和协助,不得干涉、推诿、拖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自治区、各市(地)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密切协作、专业分工的征信工作机制,通过媒体登载和录入企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途径,定期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实现执行信息与建设、工商、银行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要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财产悬赏举报、执行信息录入信用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执行信息曝光、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贷款和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制度,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民事执行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执行装备,加强执行保障。重视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工作,按照财政拨款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实行动态增长,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适当救助,并逐步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和社会保障体系。
七、营造良好执行工作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法律意识,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八、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适用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妨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恶意诉讼对抗执行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并与建设、工商、银行等部门联合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加大对被执行人及财产强制执行力度,反制规避执行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停止或者暂缓办理被执行人出境手续或者限制其出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对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开展、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案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执行案件的重要证据,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九、增强民事执行监督实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报告,有重点地检查、视察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民事执行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
十、完善民事执行工作制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或者分别制定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民事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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