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青苗錢第一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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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青苗錢第一劄子
作者:歐陽修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廬陵文鈔/04

臣伏見朝廷新制,俵散青苗錢以來,中外之議,皆稱不便,多乞寢罷,至今未蒙省察。臣以老病昏忘,雖不能究述利害,苟有所見,其敢不言?臣今有起請事件,謹具畫一如後:

一、臣竊見議者言青苗錢取利於民為非,而朝廷深惡其說,至煩聖慈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諭中外,以朝廷本為惠民之意。然告諭之後,搢紳之士論議益多。至於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為何物,但見官中放債,每錢一百文要二十文利爾。是以申告雖煩,而莫能諭也。臣亦以謂等是取利,不許取三分,而許取二分,此孟子所謂以五十步笑百步者。以臣愚見,必欲使天下曉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則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納元數本錢,如此,始是不取利矣。蓋二分之息,以為所得多邪,固不可多取於民;所得不多邪,則小利又何足顧,何必以此上累聖政?

一、臣檢詳元降指揮,如災傷及五分已上,則夏料青苗錢令於秋料送納,秋料於次年夏料送納。臣竊謂年歲豐凶,固不可定,其間豐年常少,而凶歲常多。今所降指揮,蓋只言偶然一料災傷爾。若連遇三兩料水旱,則青苗錢積壓拖欠數多。若才遇豐熟,卻須一並催納,則農民永無豐歲矣。至於中小熟之年,不該得災傷分數,合於本料送納者,或人戶無力,或頑猾拖延,本料尚未送納了當,若令又請次料合俵錢數,則積壓轉多,必難催索。臣今欲乞人戶遇災傷,本料未曾送納者,及人戶無力或頑猾拖延不納者,並更不支俵與次料錢。如此,則人戶免積壓拖欠,州縣免鞭樸催驅,官錢免積久失陷。

一、臣竊聞議者多以抑配人戶為患,所以朝廷屢降指揮,丁寧約束州縣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諸路各有提舉、管勾等官,往來催促,必須盡錢俵散而後止。由是言之,朝廷雖指揮州縣不得抑逼百姓請錢,而提舉等官又卻催促盡數散俵。故提舉等官以不能催促盡數散俵為失職,州縣之吏亦以俵錢不盡為弛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遞相督責者,勢使之然,各不獲已也。由是言之,理難獨責州縣抑配矣。以臣愚見,欲乞先罷提舉、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後可以責州縣不得抑配。其所俵錢,取民情願,專委州縣隨多少散之,不得須要盡數,亦不必須要闔縣之民戶戶盡請。如此,則自然無抑配之患矣。右謹具如前。臣以衰年昏病,不能深識遠慮,所見目前止於如此。然而青苗之議,久已喧然,中外群臣乞行寢罷者,不可勝數,其所陳久遠利害,必已詳盡而無遺矣。一旦陛下赫然開悟,悉采群議,追還新制,一切罷之,以便公私,天下之幸也。若中外所言雖多,猶未能感動天聽,則見行不便法中,有此三事尤係目下利害,如臣畫一所陳。伏望聖慈,特賜裁擇。今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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