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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袁二次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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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袁二次宣言
作者:孫文
中華民國5年(1916年)5月9日
版本:據上海《民國日報》一九一六年五月九日《孫文宣言》

注释:這是孫中山從日本回到上海以後發表的宣言。第二次討袁宣言。

  文自癸丑討逆之師失敗以還,不獲親承我父老昆弟之教誨者,於今三年矣。奸人竊柄,國論混淆,文於是時亦殊不樂以空言與國人相見。今海內喁喁有望治聲矣,文雖不敏,固嘗為父老昆弟所屬役,復自顛沛不忘祖國者,則請繼今一二為國人談也。

  文持三民主義甘有餘年,先後與國人號呼奔走,期以達厥志。辛亥武昌首義,舉國應之,五族共和,遂深注於四億同胞之心目。文適被舉為一時公僕,軍書旁午,萬端草創,文所靖獻於國民者,固甚恨不能馨其悃忱。然國號改建,紀元維新,且本之真正民意以頒布我民國約法,其基礎不可謂不已大定。故清帝退位,南北統一,文乃辭職,介舉袁氏於參議院。蓋信其能服從大多數之民心,聽義師之要求,以贊共和,則必能效忠民國,踐履約法,而昭守其信誓也。當南北兩方情志未孚時,文嘗任調和,躬至北京,並有「願袁氏十年為總統」之宣言。何期袁氏逆謀終不自掩,殘殺善良,弁髦法律,壞社會之道德,奪人民之生計。文故主興討賊之師,所以維國法而伸正義,成敗利鈍所不計也。袁氏既挾金錢勢力,肆用詐術,而逆跡未彰,國人鮮悟,以致五省撓敗,而袁氏之惡乃益逞矣。

  文雖蟄居海外,而憂國之志未嘗少衰。以為袁氏若存,國將不保;吾人既主討賊,而一蹶不振,非只暴棄,其於謀國亦至不忠。故亟圖積極進行之計,輒與諸同志謀之。顧敗喪之餘,群思持重,緩進之說,十人而五。還視國中,則猶有信賴袁氏而策其後效者;有以為其鋒不可犯,勢惟與之委蛇而徐圖補救者;有但幸目前之和平,而不欲有決裂之舉者。文以為此皆有所執持,而其心理上之弱點,則袁氏皆得而利用之,以逞其欲,此文期期所不敢認以為適道者也。袁氏果於是時解散國會,公然破毀我神聖莊嚴之約法,諸民權制度隨以俱盡。文謂袁氏已有推翻民國、及身為帝之謀,而莫之敢信;而虧節墮行、為倀為偵之敗類,且稍稍出矣。文於是痛心疾首,決以一身奮鬥報我國家,乃遂組織中華革命黨,為最嚴格之約束,將盡掃政治上、社會上之惡毒瑕穢,而後復納之約憲之治。兩年以來,已集合多數之同志。其入內地經營進行者,皆屢仆屢起,不憚舉其個人之自由權利、生命財產而犧牲之,以冀奠我區夏。孤行其自信力,而不敢求知於人人,猶之辛亥以前之中國同盟會也。歐戰既起,袁氏以為有隙可乘,不惜暴其逆謀,托始於籌安會,偽造民意,強迫勸進。一人稱帝,天下騷然,志士仁人汗喘相告,而吾同志益愈奮勵,冒死以進。滇、黔獨立,文意豁然。至乃昔所不知,今皆競義,德鄰之樂,詎復可已。頻年主持,益審非謬。

  顧獨居深念,以為袁氏怙惡,不俟其帝制之招揭;保持民國,不徒以去袁為畢事。討賊美舉,尤當視其職志之究竟為何,其所表示尊重者為何,其策諸方來與建設根本者為何,而後乃有犧牲代價之可言,民國前途,始有攸賴。今獨立諸省通電,皆已揭櫫民國約法以為前提,而海內有志後援、研求國是者,亦皆以約法為衡量。文殊慶幸此尊重約法之表示,足證義軍之舉,為出於保衛民國之誠。袁氏破壞民國,自破壞約法始;義軍維持民國,固當自維持約法始。是非順逆,區以別矣。夫約法者,民國開創時國民真意之所發表,而實賴前此優秀之士,出無量代價以購得之者也。文與袁氏無私人之怨,違反約法,則願與國民共棄之;與獨立諸省及反袁諸君子無私人之惠,尊重約法,則願與國民共助之。我國民亦既一致自愛其寶,而不為獨夫民賊之所左右,則除惡務盡,對於袁氏必無有所姑息。以袁氏之詐力絕人,猶不能不與帝制同盡,則天下當不復有襲用其故智之人。

  至袁氏今日勢已窮蹙,而猶徘徊觀望,不肯自歸於失敗,此固由其素性貪利怙權,至死不悟。然見乎倡議者之有派別可尋,竊疑黨爭未弭,覬覦其猜忌自紛,而不能用全力以討賊。殊不知鬩牆禦侮,淺人審其重輕,而況昔之政爭,已成陳跡。今主義既合,目的不殊,本其愛國之精神,相提攜於事實,見仇者雖欲有所快,無能幸也。今日為眾謀救國之日,決非群雄逐鹿之時,故除以武力取彼凶殘外,凡百可本之約法以為解決。共和之原,甚非野心妄人所得假借者也。文始意以為既已負完全破壞之責,故同時當負完全建設之責。今茲異情,則張皇補苴,收拾時局,當世固多賢者。苟其人依約法被舉,而不由暴力詐術以攫取之,則固與國民所共承者也。民國元首,只有服務負責之可言,而非有安富尊榮之可慕,國民當共喻斯義。文之所持,凡皆以祈向真正之和平,故雖嘗以身當天下之沖而不自借也。

  文自束髮受書,知憂國家,抱持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義,終始不替;所與游者,亦類為守死善道之士。民國成立,五族共和,方幸其目的之達。乃袁氏推翻民國,以一姓之尊而奴視五族,此所以認為公敵,義不反兵〔顧〕。今是非已大白於天下之人心,自宜猛厲進行,無遺一日縱敵之患,國賊既去,民國始可圖安。若夫今後敷設之方,則當其事者所宜一切根據正確之民意,乃克有濟。文自審立身行事,早為天下共見,末俗爭奪權利之念,殆不待戒而已除。惟忠於所信之主義,則初不為生死禍福而少有屈撓。袁氏未去,當與國民共任討賊之事;袁氏既去,當與國民共荷監督之責,決不肯使謀危民國者復生於國內。唯父老昆弟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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