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定十二等議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詳定十二等議
作者:王安石 北宋
本作品收錄於《王臨川集/卷062

起居舍人司馬光起請:「舊官九品之外,別分職任差遣為十二等,以進退群臣。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點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錄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餘文武職任差遣,並以此比類為十二等。若上等有缺,則於次之中擇才以補之。」奉聖旨,兩制詳定聞奏。王珪等詳定司馬光起請,難盡施行外。致治之要,在任官之久。欲乞知州,令滿三年為一任;通判人緣審官院見今員多缺少,候將來差遣得行亦別取指揮;知縣人今後初入者,並滿六周年方入通判。仍乞下審官詳定條約聞奏」者。臣愚以謂司馬光十二等之說,王珪等所議,知州三年為一任,知縣六年方入通判,亦無補於官人失得之數。朝廷必欲大修法度,甄序人材,則以至誠、惻怛、求治之心,博延天下論議之士,而與之反復,必有至當之論,可施於當世。凡區區變更而終無補於事實者,臣愚竊恐皆不足為。

本北宋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