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定三院御史除授月限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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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定三院御史除授月限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台)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8

應三院御史新除授月限,伏以當司官三十餘員。朝廷舊例,月限守官,年勞考績。今監察御史以二十五月為限,殿中侍御史十八月,侍御史十三月。所主公事,起自出使推劾,諸色監當,經曆六察,糾繩官司,知左右巡使,監臨倉庫,四推鞫獄,兩彈舉事,皆無敗闕,方得轉遷。承前遠地除官,或三月五月,然始到京。所務逗遛,積延時月,年終考課,使係虛月。官事勞苦,並在舊人,侍御史周歲而遷,或到城欲及滿歲。監察二年為限,或在外有至半年。致此依違,曾無督責。臣請自今已後,應當司官除新授者,並請以上後係月,仍以上日在後者為新人,不更數虛月。不惟分月直之勞苦,抑亦促遠來之道途。

又三館奏請御史充職等,伏以台司三院御史,職在專臨。如係他曹,必有所紊。況推鞫公事,察視百司,無不急急,以副期限。倘或官留此地,誌在異銜,固非便宜,實亦乖當。如書府或須奏請,南宮可輟郎官,兩館忽將闕入。北省自有遺補,事理至便,兼不曠官。伏乞聖慈察臣當司公事係重,特敕中書門下,自此更不許三館奏取御史充職。兼見有者,亦乞落職放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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