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定決獄日限奏(太和七年九月御史台)
外观
請定決獄日限奏〈(太和七年九月御史台)〉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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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大理寺決斷刑獄,大事二十日,中事十五日,小事十日奏畢。刑部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八日奏畢。近日省寺詳斷,有逾敕限七十餘日者,抑由條奏之間,未盡事理。舞文之吏,得以遷延。往往決斷未下,瘐死獄中。臣請自今以後,刑獄本曹,詳覽奏狀。有節目未具者,大事七日內。小事五日內,條流事由,隻行一牒再勘本推官,三日內具事由牒報省寺。如情狀要節,已具省寺,不得以小小節目,移牒往來。四遠州府牒勘本推後,事有不具,結罪不得者,請具事由奏聞,不得更逾敕限。
又準貞觀三年七月十七日敕,允推狀內錢物大段事狀已具,小小節目未盡,不妨詳斷者,省寺更不要移牒盤勘。又準名例律,二罪俱發,以重者論。臣深詳敕文律意,唯懼刑獄淹延,使無辜者拘係囹圄,罪惡者潛啟幸門。臣請敕下後,御史台嚴加察訪。如或踵前廢格,知彈御史台不舉;又省寺可斷不斷,不具可結斷事情聞奏,使結斷不得,須便牒本處,致其稽遲。並請臨時量事大小,論罪按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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