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改學制事目
外观
一、舊來博士,祇是講說考校,不治學事,所以別置正錄十員。今已立法,博士分治學事,及增置職事人。其正錄並合減罷〈(所減罷官,乞與比類差遣,俸給如舊,及依元條年限改官)〉。
一、舊制八十齋,每齋三十人,學生以二千四百人為額。每齋五間,容三十人,極甚迫窄,至兩人共一臥榻,暑月難處,遂更互請假出外。學者失所如此,而願留者,止為解額優寬而已。今欲以七間為一齋,容三十人,除學官職事人及諸般占使外,可為五十齋,所容千五百人。在朝廷廣教之意,雖為未足,而齋舍未能遽增,所容止可如此。若朝廷選通儒為教導之官,去利誘,來實學之士,人數雖減,成才必多。
一、國學解額,嘉祐以前一百人,自元豐後欲得舉人入學,遂設利誘之法,改作太學解額五百人。又患來者遽去,復立一年之限,以拘留之。近日朝廷知其非便,已改去逐次科場一年之限。然而人數歲歲增添,以外處解名比之,五百人額當有萬餘人奔湊。使萬餘人舍父母之養,忘骨肉之愛,往來道路,旅寓他土,人心日偷,士風日薄,所費財幾何?所破產幾何?少年子弟遠父兄而放蕩者幾何?父母骨肉離別悲念以至失所者幾何?以萬餘人聚之京師,弊害不可勝言。今欲量留一百人解額,以待在學者取應,餘四百人分在州郡解額窄處,自然士人各安鄉土,養其孝愛之心,息其奔趨流浪之志,風俗亦當稍厚。況人於鄉里,行跡易知,冒濫之弊,因而少革。
一、近年編修敕條,並立看詳,要見刪改因依。今來國子監敕令,是有司所行條貫,已立看詳。外有三學制,皆是庠序之事,與佗處條貫體面不同。今來條立所存,舊文甚少,觀文可見義理,乞更不立看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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