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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离婚法草案 (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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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离婚法草案
作者:卡尔·马克思
1842年12月18日
原文发表于1842年12月19日,译本出版于1956年
譯者: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科倫12月18日。“萊茵报”对于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場,可是直到現在为止,还沒有任何方面向我們証明“萊茵报”的立場是沒有根据的。“萊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認为現行的普魯士婚姻法是不合乎倫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輕率是不能容忍的,現行的程序是有違这一命題的尊严的;而旧普魯士的整个訴訟程序也是这样的。另一方面,“萊茵报”对于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反对意見:(1)草案只是以簡單的修正代替了改革,因而普魯士法就被当做根本法保留了下来,这样便表現出非常显著的不徹底和不稳固;(2)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倫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敎的敎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質被忽略了;(3)草案所提出的程序缺点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种因素的表面綴合;(4)应該承認,草案一方面存在着和婚姻槪念相抵触的警政一样的严峻性,而另一方面,对所謂公正的見解却又表現出过分的軟弱;(5)整个草案的邏輯性很差,論点也不够明确,不够确鑿有力。

只要草案的反对者批評这些缺点的任何一点,我們在这一点上就贊同他們的意見,但是,和他們相反,我們决不贊同無条件地为从前的制度辯护。我們再一次重申我們已經表示过的意見:“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規定什么是合乎倫理的行为,那末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倫理的行为为法。”当我們詢問这些反对者(他們不是敎会見解的反对者,也不是上述其他缺点的反对者)他們的論断的根据是什么的时候,他們总是告訴我們那些不是自願結合的夫妻的不幸情况。他們抱着幸福主义的覌点,他們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記了家庭。他們忘記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純粹从法律覌点看来,子女的境况和他們的財产狀况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讓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末它就会像友誼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可見,他們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說,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沒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倫理实体。立法者应該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內在規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質,那末我們就应該責备他極端任性。同样,当私人想違反事物的本質任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做是極端任性。誰也沒有被强迫着去結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結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結婚的人旣沒有創造也沒有發明婚姻,正如善于游泳的人沒有創造、發明水和重力的本性与規律一样。所以,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該服从婚姻的本質。誰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因为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自命不凡,認为自己的行为是他一个人專有的特权;相反地,每个有理智的人都会認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这样做。可是你們反对什么呢?反对任性的立法。但是你們在責备立法者任性时,不要把任性提升为法律。

黑格尔說:婚姻本身,就其槪念說,是不能离异的,但仅仅就其本身,即仅仅就其槪念来說是如此。这句話完全沒有表明婚姻所具有的那种特殊的东西。一切倫理的关系,就其槪念来說,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眞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眞正的国家、眞正的婚姻、眞正的友誼都是牢不可破的,但任何国家、任何婚姻、任何友誼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槪念。甚至家庭中的眞实友爱和世界史上的实际的国家也都是可以毁灭的,同样,国家中的实际的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任何实际存在的倫理关系都不符合自己的本質,或者至少可以說,幷不必須符合自己的本質。在自然界中,当任何存在物完全不再符合自己的职能时,解体和死亡自然而然地就会到来;当一个国家离开了国家的覌念时,世界历史就要决定其是否还值得繼續保存的問題,同样,一个国家也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現存的婚姻不再成为婚姻。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騙局。不用說,旣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質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經死亡;因为大家知道,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質,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願望。旣然在肉体死亡的时候你們要求确鑿的、無可反駁的証据,那末,立法者只有根据最無可怀疑的征象才能确定倫理的死亡,这难道还不清楚嗎?因为保护倫理关系的生命不仅是立法者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是他的自我保存的义务!

要使人相信用以判断某种倫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質的那些条件确定得正确而毫無成見,旣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覌点,——当然,要能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覚表現,也就是說,它应該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幷由人民的意志所創立。对于离婚是贊助还是阻难,我还有几句話要說。如果每一个外部的刺激,每一种伤害都足以摧毁自然界中的某一机体,那末你們是否还会認为这种机体是健康、結实而組織健全的呢?如果有人說,你們的友誼不能抵抗最小的偶發事件,有一点任性,它就要瓦解,而且把这說成是一种公理,难道你們就不覚得这是一种侮辱吗?立法者对于婚姻所能規定的,只是这样一些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是允許离异的,也就是說,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質来說是已經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內部崩潰的記录。立法者的覌点是必然性的覌点。因此,如果立法者認为婚姻足以承受种种冲突而不致丧失其本質,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認它的深刻的合乎倫理的本質。对于个人願望的軟弱会变成对于这些个人本質的殘酷,变成对于体現在倫理关系中的个人的倫理理性的殘酷。

最后,我們只能这样指出:誰責难实施严格的离婚法的国家(萊茵省也因为屬于这样一个国家而自豪伪善,誰就是冒失。只有那些眼界沒有超越自己周圍的道德淪丧現象的人們,才敢發出这样的指摘。例如,在萊茵省,人們就認为这种指摘是滑稽的,或者更进一層,人們認为这些指摘証明倫理关系的槪念也是可以取消的,而任何合乎倫理的事实則都可看做臆造和謊言。这就是那些幷非为了尊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結果。这些法律所固有的缺点幷没有因为下列情况而消除:从輕视人的物質本性轉到輕视人的覌念本性,要人們盲目地服从超倫理的和超自然的权威而不要自覚地服从倫理的自然的力量。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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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56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2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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