諫以皇子任刺史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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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以皇子任刺史疏
作者:褚遂良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49

昔兩漢以郡國理人,除郡以外,分立諸子,割土分疆,雜用周制。皇唐郡縣,粗依秦法,皇子幼年,或授刺史。陛下豈不以王之骨肉,鎮扞四方?此之造制,道高前烈,如臣愚見,有小未盡。何者?刺史郡帥,人仰以安,得一善人,部內蘇息;遇一不善人,合州勞弊。是以人君愛恤百姓,常為擇賢。或稱河潤九裏,京師蒙福;或人興歌詠,生為立祠。漢宣帝云:「與我共理者,惟良二千石乎?」如臣愚見,陛下兒子內,年齒尚幼,未堪臨人者,請且留京師,教以經學。一則畏天之威,不敢犯禁;二則觀見朝儀,自然成立。因此積習,自知為人,審堪臨州,然後遣出。臣謹按漢明章和三帝,能育愛子弟,自茲以降,以為準的。封立諸王,雖各有國土,年尚幼小者,各留京師,訓以禮法,垂以恩惠。訖三帝世,諸王數十百人,惟二王稍惡,自餘餐和染教,皆為善人。此則前事已驗,惟陛下詳察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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