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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證人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2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公布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290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2, 14, 23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4、23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2, 14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修正第2, 23條
第2條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048109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00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14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7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41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4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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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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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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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89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5次的法律
行政院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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