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民國31年)
外观
← |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民國25年) |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31年7月10日(非現行條文) 1942年7月10日 1942年7月23日 公布於民國31年7月23日 |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
(民國二十五年)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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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組織法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關務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全國關務行政。
第三條
- 關務署置左列各科:
- 一、總務科。
- 二、關政科。
- 三、稅則科。
第四條
- 總務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三、關於本署職員之任免、遷調及訓練事項。
- 四、關於本署財產物品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 五、關於本署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六、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七、關於本署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 關政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關政之規劃及施行事項。
- 二、關於各種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 三、關於各關之組織,及關卡設置或裁併事項。
- 四、關於各關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之監督事項。
- 五、關於稅務所用一切票照單證之審核、擬訂及考核事項。
- 六、關於徵免稅項之考核事項。
- 七、關於貨物進出口之禁止,及漏稅之防止事項。
- 八、關於違禁科罰案件之處理事項。
- 九、關於各關關產管理及建築修繕工程之監督事項。
- 十、關於海關代管事務之監督事項。
- 十一、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十二、關於關政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 稅則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關稅稅則之審訂、修改及解釋事項。
- 二、關於傾銷貨物稅稅率之審定、修改及解釋事項。
- 三、關於稅則分類與估價爭議事件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之審核事項。
- 五、關於國際貿易情形之研究及考查事項。
- 六、關於獎勵實業案件之審查及核定事項。
-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八、關於稅則之其他事項。
第七條
- 關務署設署長一人,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副署長一人,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八條
- 關務署設秘書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牘及交辦事項。
第九條
- 關務署設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助理員九人至十五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條
- 關務署設編譯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分掌關於關稅制度法規,及圖書文件之編譯事項。
第十一條
- 關務署設視察四人,薦任,承署長之命,分赴各關考察關務成績,及查辦臨時發生之案件。
第十二條
- 關務署設技正一人或二人,薦任;技士二人至四人,委任,承署長之命,辦理關於技術事項。
第十三條
- 關務署設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統計員一人,科員八人至十人,助理員三人至五人,委任,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受署長及財政部會計長之監督指揮。
第十四條
- 關務署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十五條
- 關務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發署令:
- 一、遵照部令應行通飭事項。
- 二、依照部令所訂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六條
- 關務署辦事規則,由關務署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七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