貶蕭執珪盧季恂崔憬等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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貶蕭執珪盧季恂崔憬等詔
作者:元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28

先王制法度,立師長,將以為理也。夫刺史者,受方嶽之寄,為吏人之表,以宣法則,以樹風教。故得人則河潤九裏,京師蒙其福,非材則虐流百城,黎庶受其害。所以漢宣云:「與我共理者,其惟良二千石歟?」中大夫前守嵐州刺史蕭執珪、通議大夫前守複州刺史盧季恂、中散大夫前守銀州刺史崔憬等,各籍階資,謬居藩牧。不率法度,情匪在公,憑此屍素,黷其貨賄。豈有奉條察之委,居道化之先,顓利無厭,貪以敗類。固上行而下效,豈澄源以正本,有面目,實虧風憲。雖罪無所漏,已置刑章,而情頗難容,宜從遠謫。執珪宜除名,配隸營府,即差使所在馳驛領送至彼,不得東西。季恂可恩州司馬,憬可施州司馬,並員外置同正員。即發遣赴任。仍頒於郡國,以勵在官。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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