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劳改单位营房、监舍和警戒设施折旧问题的规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劳改单位营房、监舍和警戒设施折旧问题的规定
〔1964〕财农王字第261号
〔1964〕公发(劳)字2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安部
1964年5月6日
文件

  为了加强营房、监舍和警戒设施的管理,统一核算口径,现对这一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营房、监舍和警戒设施的范围问题

  1.营房的范围。包括看押部队的宿舍、办公室、厨房、俱乐部等。

  2.监舍的范围。包括犯人宿舍、禁闭室、接见室、厨房、生活物资仓库和专为犯人设立的阅览室、理发室、浴室、洗衣室、医疗室等。

  3.警戒设施的范围。包括围墙、壕沟、岗楼、刺网、电网和照明、通讯设备等。

  二、关于折旧问题

  1.劳改单位的监舍和营房只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不提取大修理折旧。

  2.劳改单位的警戒设施,不论是由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或劳改业务费拨款修建的,一律不提取大修理折旧和基本折旧基金。

  三、关于管理问题

  劳改单位的营房、监舍和警戒设施都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使用年限,严防毁损。由劳改业务费增设的警戒设施,也应该列入固定资产内统一管理。

  上述规定自196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