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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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
财社〔2009〕66号
2009年7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规定,现就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地理、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的地区,要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地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既可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卫生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三)兼顾供需,保障重点领域。政府卫生投入要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卫生投入要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鼓励在以上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四)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中央政府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五)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明确政府卫生投入的范围和方式

  (一)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使城乡居民都能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于包括社会力量举办在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逐步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

  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资金。

  根据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合理划分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能的要求,在探索整合、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同时,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等方面。

  2.补助方式。

  (1)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方式。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在核定任务方面,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在核定经常性收入方面,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在核定经常性支出方面,可以按人员、业务经费分项定额核定,即: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也可以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及单位综合服务成本,综合考虑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和有关特殊因素,分别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预算额度。药品支出和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额核定。其他支出和收入根据以前年度水平并扣除不合理因素核定。核定经常性收支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等合理的收支增减因素。在补偿渠道方面,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对其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拨付。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常性支出由财政核定并全额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2)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补助方式。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建立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于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公立医院的政策性亏损,按规定动用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仍有差额的,由同级政府核定补助。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的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保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适度规模的同时,要在平等、公开、规范、有序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重组改制或者直接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不同层次的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除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

  在支付方式上,各地可探索公共卫生经费和医疗保障经费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落实基本医疗保障补助政策。

  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和完善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政策,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帮助和政府投入等多渠道筹资,帮助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大救助力度。对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和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同级政府安排。

  (四)支持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支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修订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加大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投入,支持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加大医学教育和医学科研投入,推进医学教育和医药卫生科技进步。

  三、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卫生投入责任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公共卫生支出责任。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发展建设支出和日常运转所需经常性支出,主要由同级政府负担,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对困难地区公共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省级政府要承担建立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主要责任,中央政府根据服务人口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承担主要投入责任,中央政府对于跨地区的重大传染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给予补助。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政府要结合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和预防接种等工作经费,中央政府对困难地区给予必要支持。对于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补助责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主要责任,中央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予以补助。公立医院发展建设支出、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主要由同级政府安排。省级政府对辖区内困难地区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政府对困难地区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负担。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规定对困难地区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对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合理分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经费。地方政府按规定合理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正常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中央政府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制订等以及困难地区监管能力建设予以补助。

  四、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的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资金。

  (二)政府卫生投入资金应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中医、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采取绩效考评等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考评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四)政府专项补助支出应按照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加快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并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五)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机构、药品监督机构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分级管理原则,经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审批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禁止基层医疗机构的贷款行为,限制公立医疗机构的贷款行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对医疗卫生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监督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保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

  (七)对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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