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荆州地区盐业公司动用储备盐要求减征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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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荆州地区 盐业公司动用储备盐要求减征盐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资〔1987〕30号 1987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文件 |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87]鄂税字第295号文《关于荆州地区盐业公司动用储备盐要求减征盐税的报告》收悉。荆州盐业公司要求减免一九八七年动用储备盐应缴的盐税,用作储备盐的更新换代所需费用。关于国家储备盐储存保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3号文规定:“凡经批准动用的储备盐,其应上缴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及主管部门不能以收抵支或提取一定比例的盐税来解决建仓资金和日常维修、保管等方面的费用开支。建仓计划请报国家计委审批。”因此,对你省荆州地区盐业公司在一九八七年度动用的储备盐销售应纳的盐税不能给予减征照顾,应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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