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用品、废弃果木酿酒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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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用品、废弃果木酿酒征税问题的通知
1957年8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接食品工业部、城市服务部1957年7月18日关于代用品酿酒销售价格、专卖利率和生产利润问题的规定的联合通知抄件,为了节约粮食并增加酒源,以缓和供求矛盾,从而增加国家和社会财富,决定发展代用品和利用废弃果木酿酒,并要求税收配合问题。经我部考虑,为了配合这一措施,同意在税收方面予以照顾,兹规定如下:

  一、凡在1956年7月以后(包括今后)投入生产的纯代用品、纯废弃果木酿酒,自文到之日起暂一律减按20%税率征收,文到日以前巳征税款不予退税。在此两项酿酒中的个别品种,如减按20%税率征收仍有困难的,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凡在1956年7月以前投入生产的纯代用品、纯废弃果木酿酒,仍应按照原规定税率35%征收,一般不作变动。个别的如果目前生产仍有困难,企业发生亏损,或销路不好须要降价出售,而利润不能弥补甚至亏损的,可由税局、企业共同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按照20%的税率征收。

  三、上项酿酒属于搀兑酒精、白酒、漏水酒制成的酒征税问题,仍应按照规定分别征税。为了简化手续,对全能厂产制的,可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四、上项酿酒属于装瓶销售的计税问题,除其成品为白酒、黄酒、土甜酒的可按净酒征收外,其他酒仍应连同瓶装计税。

  五、关于代用品、废弃果木的范围,根据现有材料,暂作如下解释,希再与有关部门结合具体情况研究掌握。(一)代用品指野生植物;(二)废弃果木指死角果、次果、烂果、落树果、废橘办(如四川用广柑做陈皮剩下的广柑办)、废果木汁(如湖南做橘饼榨出的橘汁)、果皮、果心(做罐头剩下的)。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附抄食品工业部、城市服务部原联合通知,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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