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黔府办函〔2024〕8号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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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周密部署、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建立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和保护管理机制,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我省已认定、登记的1400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4年4月前。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围绕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等,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贵州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普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机制,细化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规范工作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本次文物普查的具体要求,我省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和落实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强普查工作队伍,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统筹好本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作用。要分级分批组织普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鼓励以老带新,提升普查人员专业素质。要通过普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研究,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四)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普查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文物知识、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营造支持文物保护和文物普查的浓厚氛围。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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