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协助开展减租退租运动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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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4月4日

为适应广大农民当前的要求,部份解决农民的生产资料,以利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各 地区的农民已按中南军政委员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所颁布之减租退租条例,发动与组织了 广泛的减租退租运动,这是合法的、应当的,本市人民有责任协助这一运动的开展。因此:

一、凡在本市居住而有土地出租之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 教会等,必须遵照减租条例,凡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应减而未减之租粮,根据二五减租将 应减之租粮如数归还原佃户,不得拖延,更不得违抗。

二、凡本市工商业者兼有土地出租者,亦应遵照上条规定,进行减租退租,但其工商 业部份则坚决给以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

三、为更有效的进行减租退租,防止少数坏人乘机捣乱,凡来本市催取减租租粮之农 民,各地区可选派代表,持区以上政府之介绍信来本府民政科,由本府民政科代向其土地 所有者催促归还,不得随便进城直接与其土地所有人交涉或搬弄物资等,违者除土地所有 人有权拒绝外,各分驻所有阻止之权。

特此布告,仰各知照,为要。

此布

市 长 朱 轮

一九五〇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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