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赣市科发〔2023〕14号
制定机关: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31日
有效期:2023年3月31日—2025年4月1日(不含本日)
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官方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赣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9〕40号)《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赣科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科技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

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赣州地区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的原则,努力构建和形成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

(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市级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批次拨付项目经费。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编辑]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赣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等。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服务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有关管理服务的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

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包括赣州市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同意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除经市科技局同意的外,项目组织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所属县(市、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是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创飞地”可同等享受项目承担单位相关权利和义务。

项目合作单位是与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合作、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机构。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评审咨询专家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活动的专家。

第八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确定年度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下达经费;

(四)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实际需要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组织项目实施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的考核管理;

(五)组织开展项目年度与中期考察、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六)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七)对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工作制度;

(二)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或提供服务,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做好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纪律,保守相关项目的技术秘密,主动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协助审查或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五)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六)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七)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九)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和办理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

第十二条 项目合作单位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科研任务,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验收、合同终止、科技报告、绩效评价、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开展验收;

(二)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专项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

(三)及时向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工作,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评审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遵守利益回避原则;

(三)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四)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精神要求,纳入到“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推行电子印章使用和“无纸化”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编辑]

第十六条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等5个环节。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分类原则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目标明确、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用定向组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广泛征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对研发类计划应设定明确的研究内容和方向领域及可考核、可量化的任务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但不得限定具体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项目指南从发布申报通知之日起到项目受理截止时,原则上不少于50个自然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或符合政策条件的其他相关机构,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项目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科技计划类别对申报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年度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却未及时规范填报企业研发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得申报;

(四)不符合市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查重有关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准备相关资料,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项目相关信息及材料。涉密项目需脱密后申报。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归口推荐原则和项目申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和开展形式审查,并向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结果在线查询。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通过业务系统,采取系统自动检索与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主要研究内容相似度50%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核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政策性补助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其申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编辑]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评审立项包括专家评审或论证(以下统称评审)、审批决定、项目公示、下达文件、签订任务书等5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项目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并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市科技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审专家的选取,根据项目类型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选取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充分尊重评审专家的意见和评审结果,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管理、动态调整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管理和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建立专家库联席制度,充分尊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加强专家的监督管理,对违纪违规的专家列入诚信系统,及时反馈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探索“以赛代评”、“以投代评”等评审方式。重大(重点)项目一般实行两轮评审,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的,实行评审会场封闭式管理;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的,依托业务系统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诚信审核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拟立项项目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和资金,立项结果予以公开。立项文件印发后,对已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签订《赣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及材料,逐级审核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即为生效。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合同各当事方可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电子合同书。

(一)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签订合同时,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三)市科技局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通过系统发出合同签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推荐单位应在30日内,通过业务系统填写并提交合同书;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在合同书提交后30日内完成审核流程。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通过业务系统逐级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合同书,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书,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情况对撤销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商市财政部门按原渠道追缴项目全部经费。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编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制订实施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重大(重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进行检查评估,减少项目检查频次。原则上1个年度内针对同一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自由探索类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过程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委托项目组织单位检查和市科技局抽查相结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限期整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检查不通过的项目终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但需在合同到期截止日三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传、报项目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或审批,市科技局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必要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

(一)更换项目组织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其他承担单位名称等信息,调整项目组成员,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更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延长项目执行期,报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批。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涉及经费调整的,报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备案;涉及经费清退的,由市科技局审核后,商市财政局核准收回。

第三十九条 项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时,可终止结题,不再组织验收。对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组织(主管)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研究提出项目终止结题及经费建议,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提交局党组会审议。市科技局审议通过后,在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落实财政资金追缴工作,并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科研诚信调查。

第六章 验收终止

[编辑]

第四十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可实施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一般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并提出验收结论建议,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作出验收结论。同时,在科研机构、市属(驻市)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领域开展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激发创新活力。

第四十三条 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及其他附件材料。同时,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还需提交由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可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有关明细。

第四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收回使用不符合规定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一)项目已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评审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资料归档,由市科技局发放验收证书;

(二)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作出评价,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三)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合同终止。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立即启动终止程序: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或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以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五)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六)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 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拟终止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审议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批复终止申请或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履职尽责情况、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对已使用财政科技经费的,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八条 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不予拨付。

第四十九条 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取消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五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规模、创新性等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不低于10年。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编辑]

第五十三条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项目管理各环节信息可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查询,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开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可不予公开。

第五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财政科技计划经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监控。加强绩效管理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绩效管理结果,调整完善有关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优先支持评价结果好的科技计划、专项的设立及滚动实施。

市科技局建立评价结果与考核、激励、调整完善、问责等联动的措施。把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完善等的重要参考条件及科研机构财政支持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和结果运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市科技局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五十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监督与评估体系,加强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市科技局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伦理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五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类别的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的除外),不能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六十条 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编辑]

第六十一条 赣州市其他科技专项项目的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专项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科技局设立的其他计划项目和赣南科学院科技专项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赣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14〕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研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