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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絕書/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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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絕外傳記吳地傳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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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吳之先君太伯,周之世,武王封太伯於吳,到夫差,計二十六世,且千歲。闔廬之時,大霸,築吳越城。城中有小城二。徙治胥山。後二世而至夫差,立二十三年,越王句踐滅之。

闔廬宮,在高平里。

射臺二,一在華池昌里,一在安陽里。

南城宮,在長樂里,東到春申君府。秋冬治城中,春夏治姑胥之臺。旦食於紐山,晝遊於胥母,射於軀陂,馳於遊臺,興一作「與」。樂。

越走犬長洲。吳王大霸,楚昭王、孔子時也。吳大城,周四十七里二百一十步二尺。陸門八,其二有樓。水門八。南面十里四十二步五尺,西面七里百一十二步三尺,北面八里二百二十六步三尺,東面十一里七十九步一尺。闔廬所造也。吳郭周六十八里六十步。

吳小城,周十二里。其下廣二丈七尺,高四丈七尺。門三,皆有樓,其二增水門二,其一有樓,一增柴路。

東宮周一里二百七十步。路西宮在長秋,周一里二十六步。秦始皇帝十一年,守宮者照燕失火,燒之。

伍子胥城,周九里二百七十步。小城東西從武里,面從小城北。邑中徑從閶門到婁門,九里七十二步,陸道廣二十三步,平門到蛇門,十里七十五步,陸道廣三十三步。水道廣二十八步。

吳古故陸道,出胥門,奏出土山,度灌邑,奏高頸,過猶山,奏太湖,隨北顧以西,度陽下溪,過歷山陽、龍尾西大決,通安湖。

吳古故水道,出平門,上郭池,入瀆,出巢湖,上歷地,過梅亭,入楊湖,出漁浦,入大江,奏廣陵。

吳古故從由拳辟塞,度會夷,奏山陰。辟塞者,吳備候塞也。居東城者,闔廬所遊城也,去縣二十里。

柴碎亭到語兒就李,吳侵以為戰地。

百尺瀆,奏江,吳以達糧。

千里廬虛者,闔廬以鑄干將劍。歐冶僮女三百人。去縣二里,南達江。

閶門外高頸山東桓石人,古者名「石公」,去縣二十里。

閶門外郭中冢者,闔廬冰室也。

闔廬冢,在閶門外,名虎丘。下池廣六十步,水深丈五尺。銅槨三重。墳池六尺。玉鳧之流,扁諸之劍三千,方圓之口三千。時耗、魚腸之劍在焉。千萬人築治之。取土臨湖口。葬三日而白虎居上,故號為虎丘。

虎丘北莫格冢,古賢者避世冢,去縣二十里。

被奏冢,鄧大冢是也,去縣四十里。

闔廬子女冢,在閶門外道北。下方池廣四十八步,水深二丈五尺。池廣六十步,水深丈五寸。隧出廟路以南,通姑胥門。并周六里。舞鶴吳市,殺生以送死。

餘杭城者,襄王時神女所葬也。神多靈。

巫門外麋湖西城,越宋王城也。時與搖城王周宋君戰於語招,殺周宋君。毋頭騎歸,至武里死亾,葬武里南城。午日死也。

巫門外冢者,闔廬冰室也。

巫門外大冢,吳王客齊孫武冢也,去縣十里。善為兵法。

地門外塘波洋中世子塘者,故曰王世子造以為田。塘去縣二十五里。

洋中塘,去縣二十六里。

蛇門外大丘,吳王不審名冢也,去縣十五里。

築塘北山者,吳王不審名冢也,去縣二十里。

近門外欐溪櫝中連鄉大丘者,吳故神巫所葬也,去縣十五里。

婁門外馬亭溪上復城者,故越王餘復君所治也,去縣八十里。是時烈王歸於越,所載襄王之後,不可繼述。其事書之馬亭溪。

婁門外鴻城者,故越王城也,去縣百五十里。

婁門外雞陂墟,故吳王所畜雞處,使李保養之,去縣二十里。

胥門外有九曲路,闔廬造以游姑胥之臺,以望太湖中,闚百姓。去縣三十里。

齊門,闔廬伐齊,大克,取齊王女為質子,為造齊門,置於水海虛。其臺在車道左、水海右。去縣七十里。齊女思其國死,葬虞西山。

吳北野禺櫟東所舍大疁者,吳王田也,去縣八十里。

吳西野鹿陂者,吳王田也。今分為耦瀆。

胥卑虛,去縣二十里。

吳北野胥主疁者,吳王女胥主田也,去縣八十里。

麋湖城者,闔廬所置麋也,去縣五十里。

欐溪城者,闔廬所置船宮也。闔廬所造。

婁門外力士者,闔廬所造,以備外越。

巫欐城者,闔廬所置諸侯遠客離城也,去縣十五里。

由鍾窮隆山者,古赤松子所取赤石脂也,去縣二十里。子胥死,民思祭之。

莋碓山,故為鶴阜山,禹遊天下,引湖中柯山置之鶴阜,更名莋碓。

放山者,在莋碓山南。以取長之一作「人」。莋碓山下,故有鄉名莋邑。吳王惡其名,內郭中,名通陵鄉。

莋碓山南有大石,古者名為「墜星」,去縣二十里。

撫侯山者,故闔廬治以諸侯冢次,去縣二十里。

吳東徐亭東西南北通溪者,越荊王所置,與麋湖相通也。

馬安溪上干城者,越干王之城也,去縣七十里。

巫門外冤山大冢,故越王王史冢也,去縣二十里。

搖城者,吳王子居焉,後越搖王居之。稻田三百頃,在邑東南,肥饒,水絕。去縣五十里。

胥女大冢,吳王不審名冢也,去縣四十五里。

蒲姑大冢,吳王不審名冢也,去縣三十里。

石城者,吳王闔廬所置美人離城也,去縣七十里。

通江南陵,搖越所鑿,以伐上舍君。去縣五十里。

婁東十里坑者,古名長人坑,從海上來。去縣十里。

海鹽縣,始為武原鄉。

婁北武城,闔廬所以候外越也,去縣三十里。今為鄉也。

宿甲者,吳宿兵候外越也,去縣百里,其東大冢,搖王冢也。

烏程、餘杭、黝、歙、無湖、石城縣以南,皆故大越徙民也。秦始皇帝刻石徙之。

烏傷縣常山,古人所採藥也,高且神。

齊鄉,周十里二百一十步,其城六里三十步,牆高丈二尺,百七十步,竹格門三,其二有屋。

虞山者,巫咸所出也。虞故神出奇怪。去縣百五里。

母陵道,陽朔三年太守周君造陵道語昭。郭周十里百一十步,牆高丈二尺。陵門四,皆有屋。水門二。

無錫城,周二里十九步,高二丈七尺,門一樓四。其郭周十一里百二十八步,牆一丈七尺,門皆有屋。

無錫歷山,春申君時盛祠以牛,立無錫塘。去吳百二十里。

無錫湖者,春申君治以為陂,鑿語昭瀆以東到大田。田名胥卑。鑿胥卑下以南注大湖,以寫西野。去縣三十五里。

無錫西龍尾陵道者,春申君初封吳所造也。屬於無錫縣。以奏吳北野胥主疁。

曲阿,故為雲陽縣。

毗陵,故為延陵,吳季子所居。

毗陵縣南城,故古淹君地也。東南大冢,淹君子女冢也。去縣十八里。吳所葬。

毗陵上湖中冢者,延陵季子冢也,去縣七十里。上湖通上洲。季子冢古名延陵墟。

蒸山南面夏駕大冢者,越王不審名冢,去縣三十五里。

秦餘杭山者,越王棲吳夫差山也,去縣五十里。山有湖水,近太湖。

夫差冢,在猶亭西卑猶位。越王候干戈人一累土以葬之。近太湖七里。

三臺者,太宰嚭、逢同妻子死所在也,去縣十七里。

太湖,周三萬六千頃。其千頃,烏程也。去縣五十里。

無錫湖,周萬五千頃。其一千三頃,毗陵上湖也。去縣五十里。一名射貴湖。

尸湖,周二千二百頃,去縣百七十里。

小湖,周千三百二十頃,去縣百里。

耆湖,周六萬五千頃,去縣百二十里。

乘湖,周五百頃,去縣五里。

猶湖,周三百二十頃,去縣十七里。

語昭湖,周二百八十頃,去縣五十里。

作湖,周百八十頃,聚魚多物,去縣五十五里。

昆湖,周七十六頃一畝,去縣一百七十五里。一名隱湖。

湖王湖,當問之。

丹湖,當問之。

吳古故祠江漢於棠浦東,江南為方牆,以利朝夕水。古太伯君吳,到闔廬時絕。

胥女南小蜀山,春申君客衛公子冢也,去縣三十五里。

白石山,故為胥女山,春申君初封吳,過,更名為白石。去縣四十里。

今太守舍者,春申君所造,後殿屋以為桃夏宮。

今宮者,春申君子假君宮也。前殿屋蓋地東西十七丈五尺,南北十五丈七尺。堂高四丈,十霤高丈八尺。殿屋蓋地東西十五丈,南北十丈二尺七寸。戶霤高丈二尺。庫東鄉屋南北四十丈八尺,上下戶各二。南鄉屋東西六十四丈四尺,上戶四,下戶三。西鄉屋南北四十二丈九尺,上戶三,下戶二。凡百四十九丈一尺。檐高五丈二尺。霤高二丈九尺。 周一里二百四十一步。春申君所造。

吳兩倉,春申君所造。西倉名曰均輸,東倉周一里八步。後燒。更始五年,太守李君治東倉為屬縣屋,不成。

吳市者,春申君所造,闕兩城以為市。在湖里。

吳諸里大閈,春申君所造。

吳獄庭,周三里,春申君時造。

土山者,春申君時治以為貴人冢次,去縣十六里。

楚門,春申君所造。楚人從之,故為楚門。

路丘大冢,春申君客冢。不立,以道終之。去縣十里。

春申君,楚考烈王相也。烈王死,幽王立,封春申君於吳。三年,幽王徵春申為楚令尹,春申君自使其子為假君治吳。十一年,幽王徵假君與春申君,并殺之。二君治吳凡十四年。後十六年,秦始皇并楚,百越叛去,更名大越為山陰也。春申君姓黃,名歇。

巫門外罘罳者,春申君去吳,假君所思處也。去縣二十三里。

壽春東鳧陵亢者,古諸侯王所葬也。楚威王與越王無疆並。威王後烈王,子幽王,後懷王也。 懷王子頃襄王也,秦始皇滅之。秦始皇造道陵南,可通陵道,到由拳塞,同起馬塘,湛以為陂,治陵水道到錢唐,越地,通浙江。秦始皇發會稽適戍卒,治通陵高以南陵道,縣相屬。

秦始皇帝三十七年,壞諸侯郡縣城。

太守府大殿者,秦始皇刻石所起也。到更始元年,太守許時燒。六年十二月乙卯鑿官池,東西十五丈七尺,南北三十丈。

漢高帝封有功,劉賈為荊王,并有吳。賈築吳市西城,名曰定錯城,屬小城,北到平門,丁將軍築治之。十一年,淮南王反,殺劉賈。後十年,高皇帝更封兄子濞為吳王,治廣陵,并有吳。立二十一年,東渡之吳,十日還去。立四十二年,反。西到陳留縣,還奔丹陽,從東歐。越王弟夷烏將軍殺濞。東歐王為彭澤王,夷烏將軍今為平都王。濞父字為仲。

匠門外信士里東廣平地者,吳王濞時宗廟也。太公、高祖在西,孝文在東。去縣五里。永光四年,孝元帝時,貢大夫請罷之。

桑里東今舍西者,故吳所畜牛、羊、豕、雞也,名為牛宮。今以為園。

漢文帝前九年,會稽并故鄣郡。太守治故鄣,都尉治山陰。前十六年,太守治吳郡,都尉治錢唐。

漢孝景帝五年五月,會稽屬漢。屬漢者,始并事也。漢孝武帝元封元年,陽都侯歸義,置由鍾。由鍾初立,去縣五十里。

漢孝武元封二年,故鄣以為丹陽郡。

天漢五年四月,錢唐浙江岑石不見,到七年,岑石復見。

越王句踐徙瑯邪,凡二百四十年,楚考烈王并越於瑯邪。後四十餘年,秦并楚。復四十年,漢并秦。到今二百四十二年。句踐徙瑯邪到建武二十八年,凡五百六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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