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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绝书/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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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绝外传记吴地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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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吴之先君太伯,周之世,武王封太伯于吴,到夫差,计二十六世,且千岁。阖庐之时,大霸,筑吴越城。城中有小城二。徙治胥山。后二世而至夫差,立二十三年,越王句践灭之。

阖庐宫,在高平里。

射台二,一在华池昌里,一在安阳里。

南城宫,在长乐里,东到春申君府。秋冬治城中,春夏治姑胥之台。旦食于纽山,昼游于胥母,射于躯陂,驰于游台,兴一作“与”。乐。

越走犬长洲。吴王大霸,楚昭王、孔子时也。吴大城,周四十七里二百一十步二尺。陆门八,其二有楼。水门八。南面十里四十二步五尺,西面七里百一十二步三尺,北面八里二百二十六步三尺,东面十一里七十九步一尺。阖庐所造也。吴郭周六十八里六十步。

吴小城,周十二里。其下广二丈七尺,高四丈七尺。门三,皆有楼,其二增水门二,其一有楼,一增柴路。

东宫周一里二百七十步。路西宫在长秋,周一里二十六步。秦始皇帝十一年,守宫者照燕失火,烧之。

伍子胥城,周九里二百七十步。小城东西从武里,面从小城北。邑中径从阊门到娄门,九里七十二步,陆道广二十三步,平门到蛇门,十里七十五步,陆道广三十三步。水道广二十八步。

吴古故陆道,出胥门,奏出土山,度灌邑,奏高颈,过犹山,奏太湖,随北顾以西,度阳下溪,过历山阳、龙尾西大决,通安湖。

吴古故水道,出平门,上郭池,入渎,出巢湖,上历地,过梅亭,入杨湖,出渔浦,入大江,奏广陵。

吴古故从由拳辟塞,度会夷,奏山阴。辟塞者,吴备候塞也。居东城者,阖庐所游城也,去县二十里。

柴碎亭到语儿就李,吴侵以为战地。

百尺渎,奏江,吴以达粮。

千里庐虚者,阖庐以铸干将剑。欧冶僮女三百人。去县二里,南达江。

阊门外高颈山东桓石人,古者名“石公”,去县二十里。

阊门外郭中冢者,阖庐冰室也。

阖庐冢,在阊门外,名虎丘。下池广六十步,水深丈五尺。铜椁三重。坟池六尺。玉凫之流,扁诸之剑三千,方圆之口三千。时耗、鱼肠之剑在焉。千万人筑治之。取土临湖口。葬三日而白虎居上,故号为虎丘。

虎丘北莫格冢,古贤者避世冢,去县二十里。

被奏冢,邓大冢是也,去县四十里。

阖庐子女冢,在阊门外道北。下方池广四十八步,水深二丈五尺。池广六十步,水深丈五寸。隧出庙路以南,通姑胥门。并周六里。舞鹤吴市,杀生以送死。

馀杭城者,襄王时神女所葬也。神多灵。

巫门外麋湖西城,越宋王城也。时与摇城王周宋君战于语招,杀周宋君。毋头骑归,至武里死亡,葬武里南城。午日死也。

巫门外冢者,阖庐冰室也。

巫门外大冢,吴王客齐孙武冢也,去县十里。善为兵法。

地门外塘波洋中世子塘者,故曰王世子造以为田。塘去县二十五里。

洋中塘,去县二十六里。

蛇门外大丘,吴王不审名冢也,去县十五里。

筑塘北山者,吴王不审名冢也,去县二十里。

近门外欐溪椟中连乡大丘者,吴故神巫所葬也,去县十五里。

娄门外马亭溪上复城者,故越王馀复君所治也,去县八十里。是时烈王归于越,所载襄王之后,不可继述。其事书之马亭溪。

娄门外鸿城者,故越王城也,去县百五十里。

娄门外鸡陂墟,故吴王所畜鸡处,使李保养之,去县二十里。

胥门外有九曲路,阖庐造以游姑胥之台,以望太湖中,窥百姓。去县三十里。

齐门,阖庐伐齐,大克,取齐王女为质子,为造齐门,置于水海虚。其台在车道左、水海右。去县七十里。齐女思其国死,葬虞西山。

吴北野禺栎东所舍大疁者,吴王田也,去县八十里。

吴西野鹿陂者,吴王田也。今分为耦渎。

胥卑虚,去县二十里。

吴北野胥主疁者,吴王女胥主田也,去县八十里。

麋湖城者,阖庐所置麋也,去县五十里。

欐溪城者,阖庐所置船宫也。阖庐所造。

娄门外力士者,阖庐所造,以备外越。

巫欐城者,阖庐所置诸侯远客离城也,去县十五里。

由锺穷隆山者,古赤松子所取赤石脂也,去县二十里。子胥死,民思祭之。

莋碓山,故为鹤阜山,禹游天下,引湖中柯山置之鹤阜,更名莋碓。

放山者,在莋碓山南。以取长之一作“人”。莋碓山下,故有乡名莋邑。吴王恶其名,内郭中,名通陵乡。

莋碓山南有大石,古者名为“坠星”,去县二十里。

抚侯山者,故阖庐治以诸侯冢次,去县二十里。

吴东徐亭东西南北通溪者,越荆王所置,与麋湖相通也。

马安溪上干城者,越干王之城也,去县七十里。

巫门外冤山大冢,故越王王史冢也,去县二十里。

摇城者,吴王子居焉,后越摇王居之。稻田三百顷,在邑东南,肥饶,水绝。去县五十里。

胥女大冢,吴王不审名冢也,去县四十五里。

蒲姑大冢,吴王不审名冢也,去县三十里。

石城者,吴王阖庐所置美人离城也,去县七十里。

通江南陵,摇越所凿,以伐上舍君。去县五十里。

娄东十里坑者,古名长人坑,从海上来。去县十里。

海盐县,始为武原乡。

娄北武城,阖庐所以候外越也,去县三十里。今为乡也。

宿甲者,吴宿兵候外越也,去县百里,其东大冢,摇王冢也。

乌程、馀杭、黝、歙、无湖、石城县以南,皆故大越徙民也。秦始皇帝刻石徙之。

乌伤县常山,古人所采药也,高且神。

齐乡,周十里二百一十步,其城六里三十步,墙高丈二尺,百七十步,竹格门三,其二有屋。

虞山者,巫咸所出也。虞故神出奇怪。去县百五里。

母陵道,阳朔三年太守周君造陵道语昭。郭周十里百一十步,墙高丈二尺。陵门四,皆有屋。水门二。

无锡城,周二里十九步,高二丈七尺,门一楼四。其郭周十一里百二十八步,墙一丈七尺,门皆有屋。

无锡历山,春申君时盛祠以牛,立无锡塘。去吴百二十里。

无锡湖者,春申君治以为陂,凿语昭渎以东到大田。田名胥卑。凿胥卑下以南注大湖,以写西野。去县三十五里。

无锡西龙尾陵道者,春申君初封吴所造也。属于无锡县。以奏吴北野胥主疁。

曲阿,故为云阳县。

毗陵,故为延陵,吴季子所居。

毗陵县南城,故古淹君地也。东南大冢,淹君子女冢也。去县十八里。吴所葬。

毗陵上湖中冢者,延陵季子冢也,去县七十里。上湖通上洲。季子冢古名延陵墟。

蒸山南面夏驾大冢者,越王不审名冢,去县三十五里。

秦馀杭山者,越王栖吴夫差山也,去县五十里。山有湖水,近太湖。

夫差冢,在犹亭西卑犹位。越王候干戈人一累土以葬之。近太湖七里。

三台者,太宰嚭、逢同妻子死所在也,去县十七里。

太湖,周三万六千顷。其千顷,乌程也。去县五十里。

无锡湖,周万五千顷。其一千三顷,毗陵上湖也。去县五十里。一名射贵湖。

尸湖,周二千二百顷,去县百七十里。

小湖,周千三百二十顷,去县百里。

耆湖,周六万五千顷,去县百二十里。

乘湖,周五百顷,去县五里。

犹湖,周三百二十顷,去县十七里。

语昭湖,周二百八十顷,去县五十里。

作湖,周百八十顷,聚鱼多物,去县五十五里。

昆湖,周七十六顷一亩,去县一百七十五里。一名隐湖。

湖王湖,当问之。

丹湖,当问之。

吴古故祠江汉于棠浦东,江南为方墙,以利朝夕水。古太伯君吴,到阖庐时绝。

胥女南小蜀山,春申君客卫公子冢也,去县三十五里。

白石山,故为胥女山,春申君初封吴,过,更名为白石。去县四十里。

今太守舍者,春申君所造,后殿屋以为桃夏宫。

今宫者,春申君子假君宫也。前殿屋盖地东西十七丈五尺,南北十五丈七尺。堂高四丈,十霤高丈八尺。殿屋盖地东西十五丈,南北十丈二尺七寸。户霤高丈二尺。库东乡屋南北四十丈八尺,上下户各二。南乡屋东西六十四丈四尺,上户四,下户三。西乡屋南北四十二丈九尺,上户三,下户二。凡百四十九丈一尺。檐高五丈二尺。霤高二丈九尺。 周一里二百四十一步。春申君所造。

吴两仓,春申君所造。西仓名曰均输,东仓周一里八步。后烧。更始五年,太守李君治东仓为属县屋,不成。

吴市者,春申君所造,阙两城以为市。在湖里。

吴诸里大闬,春申君所造。

吴狱庭,周三里,春申君时造。

土山者,春申君时治以为贵人冢次,去县十六里。

楚门,春申君所造。楚人从之,故为楚门。

路丘大冢,春申君客冢。不立,以道终之。去县十里。

春申君,楚考烈王相也。烈王死,幽王立,封春申君于吴。三年,幽王征春申为楚令尹,春申君自使其子为假君治吴。十一年,幽王征假君与春申君,并杀之。二君治吴凡十四年。后十六年,秦始皇并楚,百越叛去,更名大越为山阴也。春申君姓黄,名歇。

巫门外罘罳者,春申君去吴,假君所思处也。去县二十三里。

寿春东凫陵亢者,古诸侯王所葬也。楚威王与越王无疆并。威王后烈王,子幽王,后怀王也。 怀王子顷襄王也,秦始皇灭之。秦始皇造道陵南,可通陵道,到由拳塞,同起马塘,湛以为陂,治陵水道到钱唐,越地,通浙江。秦始皇发会稽适戍卒,治通陵高以南陵道,县相属。

秦始皇帝三十七年,坏诸侯郡县城。

太守府大殿者,秦始皇刻石所起也。到更始元年,太守许时烧。六年十二月乙卯凿官池,东西十五丈七尺,南北三十丈。

汉高帝封有功,刘贾为荆王,并有吴。贾筑吴市西城,名曰定错城,属小城,北到平门,丁将军筑治之。十一年,淮南王反,杀刘贾。后十年,高皇帝更封兄子濞为吴王,治广陵,并有吴。立二十一年,东渡之吴,十日还去。立四十二年,反。西到陈留县,还奔丹阳,从东欧。越王弟夷乌将军杀濞。东欧王为彭泽王,夷乌将军今为平都王。濞父字为仲。

匠门外信士里东广平地者,吴王濞时宗庙也。太公、高祖在西,孝文在东。去县五里。永光四年,孝元帝时,贡大夫请罢之。

桑里东今舍西者,故吴所畜牛、羊、豕、鸡也,名为牛宫。今以为园。

汉文帝前九年,会稽并故鄣郡。太守治故鄣,都尉治山阴。前十六年,太守治吴郡,都尉治钱唐。

汉孝景帝五年五月,会稽属汉。属汉者,始并事也。汉孝武帝元封元年,阳都侯归义,置由锺。由锺初立,去县五十里。

汉孝武元封二年,故鄣以为丹阳郡。

天汉五年四月,钱唐浙江岑石不见,到七年,岑石复见。

越王句践徙琅邪,凡二百四十年,楚考烈王并越于琅邪。后四十馀年,秦并楚。复四十年,汉并秦。到今二百四十二年。句践徙琅邪到建武二十八年,凡五百六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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