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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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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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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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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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