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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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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