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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令宣布北京偽政府亂國盜權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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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令宣布北京偽政府亂國盜權罪狀
作者:孫中山
中華民國6年(1917年)10月3日
本作品收錄於《新聞報》和《國父全集

大元帥令:

洪惟我中華民國之成立,實成立於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之日,而臨時約法則為臨時政府成立之根據。循是以進,由臨時政府而成為正式政府,其重要關鍵則在由參議院而進於正式國會。故我友邦之承認,實自正式國會成立之日始。誠以正式國會成立之後,民國之主權已確定屬於人民全體,而革命乃告厥成功,即團體始能卓立於國際之地位,而莫可搖動。更由是而求政治上之美善,則必由約法而進於憲法,且可由初次制定之憲法,而進於逐漸修正之憲法。苟循法治國進化之一定軌道,則民國六年以來,憲法早經公布,全國之安甯幸福已可人人共享之矣。孰意往者袁世凱包藏禍心,既經本大元帥辭臨時大總統之職,而被選為繼任之人,乃敢蔑視立法機關,嗾使北京兵變,強參議院遷地以就之,意謂政權受之於亡清之授與,而非受之於我全國人民之委託,故雖號稱共和,而心實不承認人民為主權者,無非自恃兵力,以為主權不難盜竊而得,卒敢叛國稱帝,而身竟不旋踵而滅。主權之不可幸干,進化之不可抑遏,宜若全國曉然,而人心亦可悔禍矣。乃段祺瑞陰賊險狠,又過於袁世凱,以為除稱帝外,無一不可師袁世凱之故智,而使主權潜移於一己者,故雖陽託反對帝制,而陰行反對約法。自袁世凱死,黎大總統依法繼任後,約法國會為段祺瑞所棄絕而不得恢復者,行且一月;猶復嗾使法妖之徒,持約法不應恢復之說,其私心無非覬覦新任大總統之位,而欲以兵力劫持國民之選舉。幸賴我海軍將士之宣言,而其心始為之懾,謀始為之破,然其不承認人民主權自若也。故計段祺瑞自為國務總理,以迄於免職之日,無往而非倒行逆施,終欲藉外交問題以壓倒國民,而行其武力專制之計畫。嗚呼!我中華民國一厄於袁世凱,再厄於段祺瑞,遂致完全成為武人專橫之時代,而唐末藩鎮連兵之禍再見於今日。民不聊生,國無甯歲,思之實堪痛心!誰實為之?皆彼武人不承認人民主權之一念為之也。須知國是既定,不容反抗,昔在帝制,專重君權;今改共和,專尊民意,民意之不可抗,猶過於君權之莫敢違。皇皇國會,為全國人民之代表,國會曰可,即主權者之所可;國會曰否,即主權者之所否。行政機關及一般軍人,惟有絕對服從,斷無非法干涉之餘地。乃自袁世凱始作俑,而段祺瑞繼其後,終致多數叛逆軍人,動輒以約法國會不良為藉口,其邪說由少數奸人若梁啟超、湯化龍輩為之謀,而其野心,則由不認人民主權階之禍。頒知憲法非不可修正,必依制憲手續修正之;國會非不可解散,必依憲法規定解散之;新國會非不可召集,必於舊國會終了後召集之。夫如是,乃為遵循法治軌道之行為。國本安致動搖?政治得由退化耶?不謂段祺瑞既以嗾使督軍團非法要求解散國會而被免職,志不獲逞,通電煽亂。於是倪嗣冲首先倡逆稱兵,以致羣逆暴起,迫散國會;張勳因緣,僭謀復辟;段祺瑞利用時機,逐張勳而自為總理,以恢復共和欺全國人,猶是武力專制之故態。而非法之偽政府,遂公然盤踞北京,兩刺黎大總統以劫持之,使不得復位。嗚呼!民國不亡,賴有我始終擁護約法,擁護國會,即擁護真共和之各省人民及海陸軍耳。我國民迫於救亡,因國會議員之被妨阻,不得已踵他國之成規,開國會非常會議於廣州,組織軍政府。文不佞被舉為大元帥,自顧首建共和,忝從厥後,不忍視民國之夭亡,曾於就職之日宣布誓詞,此志諒已大白於全國,惟有以討滅奸凶自矢,無事多言。迺者偽政府忽有組織新國會及重開參議院之舉,其悖謬殆無待深辯。試問此六年間,全國之討滅帝制者凡三,見國是之定於共和,主權之屬於人民,已不難家喻而戶曉矣。乃偽政府猶復曰立法未善,又復一再以依約法為言,顛倒是非,狐埋狐搰,莫此為甚!藉曰立法未善,不既有前者憲法會議制定憲法以改善之乎?藉曰國會分子未善,不既有將來第二次國會以改善之乎?凡此皆有憲法之成規,而為國會之所有事。乃偽政府對於未終了之國會則遏抑之,對於已廢止之參議院則重開之,姑無論其是非如何,試問孰授之權,而敢於如是之僭妄。利於一己者,則曰約法應遵;不利於一己者,則曰立法未善。等法律於弁髦,視國事如兒戲,未有甚於此者也。推原其故,無非不認人民主權之結果。共和其名,專制其實,彼偽政府之言,直一帝制自為之口吻耳。張勳復辟之禍,是非不難立辨;而此輩陽託共和,陰行專制,且復口稱約法者,真有莠言亂政之患,實為共和之蟊賊,人民之大憝,此而不討,國何以存?此而不辯,義何由正?除自國會解散後,偽政府之一切命令概認為無效,已經國會非常會議宣言外,本大元帥特明正偽政府之罪,通令全國,並將數年來禍患之原,為我國人反覆垂涕而言之。彼偽政府苟知大義難容,束身待罪,則委諸國法之審判,全國庶無糜爛而厥罪或免加重;倘猶一意孤行,執迷反抗,則義師所指,誓當殲厥渠魁,不留餘孽。我全國人民亦當共起而擁護已完全享有之主權,人人以討逆救國之義務自任,孰謂民國將亡?而約法國會竟不復耶!至於文者,除以討滅偽政府、還我約法、還我國會,即還我人民主權為職志外,一俟奸囚殄滅,即當辭大元帥之職。惟上帝式臨,此志不渝,謹以哀痛之言,告我全國邦人兄弟,實式圖之。此令。中華民國六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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