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县人民政府限制宰杀耕牛的布告
外观
邛崃县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11月 |
近来有不肖之徒,希图渔利,竟任意私宰耕牛,对农业生产主要动力损害颇大,兹特规定数事如下:
一、凡买卖耕牛,须先报请该管乡农协会登记,说明买卖用途,并随时抽查。
二、老残拼牛不能耕田犁地者,才准宰杀,但须在乡农协会登记给予证明,呈请税务局 或税务所备查。
三、凡能耕犁田地及幼牛、不准宰杀。
四、进行违法交易及私宰耕牛者,定处以拘役或罚金。
以上规定,仰各单位负责同志及全体民众切实遵照执行,切切此布
县长 刘少白
公元一九五○年十一月 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