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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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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釋字第46號
釋字第45號 釋字第46號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47號

解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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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6 號

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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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44年5月9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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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所得額以徵收機關核定或審計部審定為準?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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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0 頁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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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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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9 條 ( 39.06.21 )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17 條 ( 38.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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