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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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50号
2000年7月31日
发布机关:重庆市劳动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 国有企业中,公私合营前原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的职工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时算起(即:建国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以后所在私营企业转化为公私合营、国营企业,并连续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从1949年10月1日算起,当地解放是在建国后的,从当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国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小商、小贩、小业主、小工业者、独立劳动者及其雇工均不属私营企业职工范围。

  2、 公私合营前的工商业者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公私合营时计算。

  3、 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日以前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在1979年7月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 中、小学民办教师教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 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6、 在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指本人和户粮关系均转至农村社队),凡于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7、 城镇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或管制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仍回农村插队的,应从重新插队)后开始计算。被判处劳动教养的,在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回农村插队的,一般可将其劳动教养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回农村参加劳动的,在缓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8、 企业职工因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并由企业决定给予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又由原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9、 企业职工在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其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1987年12月12日以后,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对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又被招工参加工作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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