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訂自治制度令
釐訂自治制度令 大總統袁世凱 1914年2月3日 |
大總統令:
地方自治,所以輔佐官治,振興公益,東西各國,市政愈昌明者,剛其地方亦愈蕃滋。 吾國古來鄉遂州黨之制,嗇夫鄉老之稱,聿啟良規,允臻上理,要皆辨等位以進行,決非離 官治而獨立,為社會謀康寧,決非為私人攘權利。
乃近來迭據湖北、河南、直隸、甘肅、安 徽、山東、山西等省民政長電呈:「金以各屬自治會,良莠不齊,平時把持財政,抵抗稅捐, 干預詞訟,妨礙行政,請取消改組」等語,業經先後照準在案。
茲又續據熱河都統姜桂題電稱:「承德縣頭溝鄉議事會,私設法庭,非刑拷訊。湖南都督湯薌銘,電稱湘省各級自治機關,密佈黨徒,暗中勾結,當亂黨叛變,各會職員,跳蕩诪張,或汙偽命,自任中堅。且平時弁髦法令,魚肉鄉民,無所不至,請即行解散,以清亂源」。
山東民政長田文烈等電稱:「棲霞縣鄉民,因上下兩級自治會,平日私受訴訟,濫用刑 罰,集怨釀變,聚眾圍城,業已派隊彈壓」。
吉林民政長齊耀琳呈稱:「長春縣議事會議決,不按法定人數,違反省行政官命令,把持稅務,非法苛捐,冒支兼薪,並對於外交重事,公然侮辱」。
貴州民政長戴戡電稱:「黔省自治機關,由多數暴民專制,動稱民權,不知國法,非廓清更始,庶政終無清肅之時」。
浙江民政長屈映光電稱:「浙省自治會,侵權違法,屢形自擾, 請停止進行,另訂辦法」。
各等情。
本大總統深維致治之道,貴在無擾,革命以來,吾民兩丁困 厄,滿目瘡痍,每一念及,惄焉如搗。
似此骫法亂紀之各自治機關,若再聽其盤踞把持,滋生厲階,吏治何由而飭?民生何由得安?著各省民政長通令各屬,將各地方現設之各級自治會,立予停辦,所有各該會經管財產文牘,及另設財務捐務公所等項,由各該知事接收保管。會員中如有侵蝕公款公物者,應徹底清查,按律懲辦。其從前由各該會擅行苛派之瑣細雜捐,諸凡不正當之收入,並著各該縣知事,詳晰查報內務部, 酌量核定。
至於自治不良,固由流品濫雜,亦由從前立法未善,級數太繁,區域太廣,有以致之。著內務部迅將自治制度,從新釐訂,務以養成自治人才,鞏固市政基礎,為根本之救 治,庶符選賢與能之古旨,漸進民治大同之盛軌。其自治制未頒定以前,各該地方官,尤宜慎選公正士紳,委任助理,自治會員中,亦不乏賢達宿望,並宜虛衷延訪,勤求民隱,不得誤會操切,致違本大總統懲除豪暴,保又良善之本意。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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