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元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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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刑终83号刑事裁定书 钟元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被告人钟元,男,汉族,1991年6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中专文化,原系滴滴顺风车司机,户籍地金堂县××镇××村××组,租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2018年8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元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以(2018)浙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钟元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4月28日以(2019)浙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钟元驾驶车牌号为川A31J**的轿车在浙江省乐清市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期间,因嗜赌欠债,产生劫取女乘客钱财之念,并准备了尖刀、头套、胶带等作案工具。2018年8月23日10时许,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女乘客林某某到乐清市翁垟街道的订单后,以用微信结算为名诱骗林某某取消订单。当日13时10分许,钟元驾车到约定地点接上林某某,在行驶途中伺机抢劫,因林某某察觉钟元行为反常提前下车未果。

2018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钟元接到女乘客赵某某(被害人,殁年19岁)到浙江省永嘉县的订单,钟元诱骗赵某某取消订单遭拒。当日13时28分许,钟元驾车接上赵某某。14时15分许,行至乐清市××镇×××村附近山路,钟元停车拿出尖刀威胁赵某某,划伤赵某某左手,用胶带捆住赵某某的四肢,并将赵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中9000元钱转入自己银行账户。钟元继续驾车行至××镇×××村附近路段,在轿车后排座强行奸淫赵某某后,用手掐赵某某颈部,持尖刀朝赵某某颈部捅刺数刀,致赵某某右侧颈外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钟元将赵某某尸体抛于路边悬崖斜坡下,弃车逃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钟元所驾川A31J**轿车内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等物证;银行征信记录,银行账户和手机支付宝交易记录,购物记录等书证;证人朱某某、陶某某、黄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赵某某体内精斑系钟元所留及在作案工具尖刀上分别检出赵某某、钟元生物物质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钟元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元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钟元利用驾驶滴滴顺风车之机抢劫、奸淫女乘客并杀人灭口,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刑终8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钟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双全

审判员  王婷婷

审判员  汪 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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