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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憲法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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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欽定憲法大綱
憲政編查館
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1908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大清帝國政府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本作品收錄於《光緒34年8月2日《政治官報》第301號
憲政編查館資政院會奏憲法大綱暨議院法選舉法要領及逐年籌備事宜摺。以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為藍本,但刪去其中限制君權的有關條款。

君上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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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大清皇帝統治 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  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 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  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  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  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  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  恩赦之權(恩出自  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  欽定法律行之,不以  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  君上,審判官本由  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  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  欽定法律為準,免涉紛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  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  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  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  詔令,並得以  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十三、  皇室經費,應由  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  皇室大典,應由  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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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此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且作品于1931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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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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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印发《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办[1999]18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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