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憲法大綱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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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宪法 | 欽定憲法大綱 憲政編查館 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 1908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大清帝國政府 |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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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上大權
[编辑]- 一、 大清皇帝統治 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 二、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 三、 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 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
-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 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 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 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 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 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九、爵賞及 恩赦之權(恩出自 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 欽定法律行之,不以 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 君上,審判官本由 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 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 欽定法律為準,免涉紛歧)。
-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 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 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 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 詔令,並得以 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 十三、 皇室經費,應由 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 十四、 皇室大典,應由 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编辑]- 一、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 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 四、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 五、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 六、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 八、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 九、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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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印发《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办[1999]18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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