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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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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17 日 制定23條
中華民國 80 年 2 月 1 日公布1.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067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31 日公布2.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71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第4, 5, 10, 14, 15條
中華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3.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31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5、10、14、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20條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91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10 條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管轄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21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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