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有关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对有关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10月28日 |
(修正稿) |
为了及时、准确地打击敌人,更有效地保护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民主权利,要做到“既严肃、又慎重”,“既合法、又及时”,特根据宪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及各地以往工作的经验,共同研究制定以下工作制度,暂予试行。
甲、关于审批逮捕人犯工作制度
一、公安厅要求逮捕人犯时应附送如下材料:
1.提请逮捕书。其内容应包括:(1)罪犯的身份材料,如姓名、年龄、籍贯、民族、宗教信仰、家庭成份、本人出身、从何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有无前科等;(2)犯罪的事实:应述明犯罪时间、地点、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的手段及其后果、犯罪的动机等项要件。
2.确认犯罪根据的全部材料,如控诉或检举材料;调查材料;搜查及现场勘验笔录;同案犯口供;讯问证人笔录;鉴定意见书;物证;及其他足以作为认定犯罪根据的一切材料。
3.对拘留的人犯要求逮捕时,除应附送前述材料外,还应附送如下材料:(1)拘留的当场材料;(2)拘留人犯批示手续;(3)讯问被告人笔录。并应在法定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检察院审查。
4.对专区或直属县市呈请省批准的案件,可不送提请逮捕书,只送检察院审查意见表一份和公安机关的单行材料两份(由检察院、公安厅各存一份)及侦查卷宗,由公安厅审查签注意见,再送检察院审查签注意见,如需要报请党委审查的案件,由检察院报请党委决定后,退回公安厅转专、县(市),然后由当地检察院办理法律手续。
二、在运动中或有成批的人犯需要逮捕时,应采取“零批整捕”的办法,公安厅应逐案移送审批,以免积案。
三、检察院审查决定后,应分别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交由公安厅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写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应具体提出需要补充的问题,如属上级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应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先由检察院审查签注意见,报经党委批准后,由公安厅、检察院双方签名上报中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后再正式履行法律手续。
四、公安厅如认为检察院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如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检察院报请同级党委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后,检察院按照党委的决定再履行法律手续,交公安厅执行,如公安厅还不同意时,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或控告。
五、检察院审批案件时必须及时、迅速,如系公安厅已拘留的人犯,并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批出。凡未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厅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
六、公安厅和检察院在移转审批案卷时,都必须注明拘、捕、送达、发出的详细时问(年、月、日、分),便于保证法定时间得以严格的遵守。
七、公安厅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将检察院批准逮捕人犯的已执行情况分类统计表,抄送检察院一份以资上报。
乙、关于审查起诉工作制度
一、公安厅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须附送如下材料:
1.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是:有关被告的身份材料,对被告犯罪事实的叙述,认定被告犯罪的根据和被告应负的罪责,以及起诉的理由。
2.应附送侦查卷宗。起诉意见书内所列举的事实,卷内应有其相应的材料。如控告或检举材料,被告的供词、证人证言、搜查和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的物证及鉴定人的鉴定书等。上述材料必须分类、编号、装订成卷。
3.对逮捕时所列犯罪事实经过预审如有平反时,应将所平反的问题作出结论一并附送审查。
二、在运动中或有成批的案件需要起诉时,公安厅应逐案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以免积案。
三、检察院审查后:
1.如认为被告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侦查完毕,应予处刑,即制作“起诉决定书”通知公安厅,同时并制作“起诉书”向法院起诉。
2.如认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予以处刑,但侦查材料还不够完备,应提出具体意见,制作“补充侦查意见书”退回公安厅补充侦查。
3.如认为被告不应起诉或罪恶轻微不足以处刑的案件,应制作附有理由的“不起诉决定书”退回公安厅,如系已逮捕的人犯,应立即释放。
四、公安厅如认为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如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检察院报请同级党委决定后,检察院按照党委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交公安厅执行,如公安厅还不同意时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或控告。
丙、关于审判工作制度
一、检察院认为需要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检送以下材料:
1.起诉书(除法院存一份外,另由法院转各被告一份)。内容应包括:有关被告的身份材料,对被告犯罪事实的叙述,认定被告犯罪的根据,被告应负的罪责及起诉的理由。
2.侦查卷宗。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实,卷内应有其相应的材料,如控告或检举材料,被告的供词、证人证言、搜查和勘验现场笔录、犯罪的物证及鉴定人的鉴定书等。
二、在运动中或有成批的案件需要起诉时,检察院应逐案移送法院,以免积案。
三、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案件时,应及时研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通知检察院,或认为有重大疑点时,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四、检察院应出席法院的预审庭报告案情,并监督预审庭的活动是否合法。
五、凡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重点的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不经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必要时检察院也可派员参加,并实行监督。凡法院决定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的时候,检察院应派员出席。
六、凡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抄送检察院两份,除一份自存外,另由检察院转一份给公安厅。
七、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时,可按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
本制度自三家同意后开始试行,在试行中如遇问题可随时研究解决。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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