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58)刑法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
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8)刑法字第418号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1958年3月12日 |
本院于1958年3月12日由代理审判员陈建平和人民陪审员付永贞、蒋素莲组成审判庭,书记员王文全担任记录。在代检察员汪庆德的参加下,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受审人王慈民不法富农一案。查受审人王慈民,男,38岁,富农出身,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现住原公区九山乡南沟村,职业务农,有前科。
本案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王慈民系富农份(分)子,国民党员,伪军官,55年因偷漏税款,拉拢干部等罪被捕关押,56年12月释放回家,被告回家后,仍不痛改前非,竟对群众煽动说:“受法(注:应是坐牢的意思)比农民吃的好”,57年3月借当日工分未宣布的空隙,煽动社员说:“政府太亏我们了”故意煽动群众,并在修水库中不服从组长指挥,4月协同其兄将已入社的土地七分夺回耕种,引起其他社员也将已入社的土地私种,被告并私挖公有坡一分多,5月夏收中偷窃社内麦子两背斗叫其子女背回,并偷砍农民小数(树)两根,8月出售尿水中给尿掺假,56年公粮拖欠至今未缴纳,特别是被告的犯罪事实,经王德芳等人检举后,被告心怀不满曾企图看时机杀害王德芳等人。总(综)上事实,被告供认属实,且有王宗堂等人检举为凭。
查被告王慈民反动气焰嚣张,55年通过改造仍坚持其反动立场,造谣煽动群众,霸占社内土地,偷窃社内粮食及其他人树木,特别严重的是企图谋杀检举人,此类屡教不改的反动分子,应予严惩,故依法判处:被告王慈民有期徒刑8年(刑期由1958年3月12日至1966年3月11日止,但被告已于1958年2月6日至今羁押41天,应由主刑中扣除,故被告应于1966年元月31日刑满)。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8年3月12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