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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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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3民初8937号

2018年9月17日

原告:叶正光,男,193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大鹰,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铁军,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晓梅,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小燕,女,1966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文,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敏,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高波,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156号软件新城研发基地二期A1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楠,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与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廉高波,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停止侵犯叶挺同志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2.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4.判令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其经营的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通过“今日头条”等多个平台发布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短视频,其中有对叶挺同志的《囚歌》一诗进行歪曲、丑化、亵渎的内容。此视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刚刚颁布施行之际公开发布,在国内外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是对革命先烈的亵渎,严重损害了革命先烈的荣誉,同时给包括原告在内的革命先烈后人的精神造成极大痛苦。原告认为西安摩摩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者和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的经营者,对涉案短视频的广泛传播负有完全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伤害叶挺名誉的主观故意。该视频节目主要针对人民网等媒体报道过的“小学教材中植入医院广告”这一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视频主旨是明确反对广告植入小学教材,并且论述了无序植入广告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客观上,被告在内容创作中不合适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对原告情感和精神上带来了伤害,被告诚恳道歉。2.被告的视频节目如果得以完整的呈现,希望得到社会公众(包括原告及家人)的理解,了解被告创作节目内容的初衷和主旨。被告在某一平台上发布的时长为1分09秒的视频开头为:“无孔不入的广告商,已攻占了各科的教材。如果这样,以后在课本里出现一些奇怪的句子,我们是一点也不会感到惊讶的。”该视频的标题是《企业做宣传都攻占了教科书,这也太夸张了》。视频主旨是:反对在中小学教材(课本)植入广告的现象,如果不制止这种现象,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伤害。但是,相关媒体反复提及的是时长58秒的视频。被告经过调查确认从未发布过58秒视频,对于某些媒体在内容上进行不完整的报道,可能存在掐头去尾、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况。被告希望可以借此机会澄清该事实。以上并不是被告在开脱责任,被告深知,在内容中不正确的引用叶挺的作品,给原告情感和精神上带来了伤害,被告诚恳道歉。3.基于对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在事件发生后,被告与媒体进行沟通,积极向社会公众实事求是地澄清事实,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叶挺同志生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建人和新四军领导人--叶挺》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叶挺将军是英雄烈士;叶挺将军本人及其英雄事迹受《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

证据2.《囚歌》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囚歌》体现了叶挺将军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体现了英雄先烈们的大无畏精神。

证据3.“暴走漫画”网站百度快照、国家商标局官网《商标检索结果》打印件。证明:暴走漫画、暴走大事件均由被告经营;被告应当对暴走漫画公众号发布的视频负责并承担《英雄烈士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证据4.《侮辱英烈暴走漫画和今日头条们的节操都去了哪里?》的凤凰网报道、《“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侮辱董存瑞网友:这是挑衅英烈保护法》的中国青年网报道、《暴走漫画“王尼玛”回应侮辱英烈:审查不力深刻道歉》的网易报道、《“暴走漫画”被指侮辱董存瑞遭封号“王尼玛”喊冤》报道的打印件。证明:《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后,被告对2014年发布的含有侮辱亵渎英雄烈士内容的视频进行剪辑,对董存瑞烈士和叶挺将军及其英雄事迹进行侮辱、亵渎,并通过“今日头条”等媒体公开发布,主观故意和恶意极其明显;前述行为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其违法责任;被告对其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行为没有深刻认识。

证据5.《董存瑞家属独家回应“暴走漫画”事件:这事算不上侮辱》(环球时报微信号)的文章打印件、《董存瑞家属独家回应“暴走漫画”事件:这事算不上侮辱》(新浪转载)的文章打印件。证明:被告混淆视听,试图掩盖涉案视频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被告对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行为没有深刻认识。

证据6.《董存瑞妹妹回应“这事算不上侮辱”:这话我可真没说过》中国青年网及搜狐转载的报道打印件。证明:被告混淆视听,试图掩盖涉案视频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被告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行为并未获得董存瑞家属的谅解。

证据7.《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打印件。证明:被告承认其错误并道歉,但明显回避了剪辑于2014年已发布视频的问题,并在《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这一特殊时间点公开发布涉案视频的问题。

证据8.《文化和旅游部严肃查处丑化恶搞英雄烈士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告打印件。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

证据9.《头条|侮辱英烈零容忍!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等相继处理“暴走漫画”内容》(搜狐)、《人民网谈暴走漫画被封禁事件:侮辱英雄代价多大?》(网易新闻)、《新华社评暴走漫画侮辱先烈事件让亵渎者付出代价》(新浪网)、《涉嫌发布侮辱英烈短视频今日头条封禁“暴走漫画”账号》(人民网)、《暴走漫画等16个微博账号被关闭》(人民日报)、《优酷开展英烈保护专项、清理问题视频:已下线<暴走大事件>》(澎湃新闻)、《关于“暴走漫画”等涉发布侮辱英烈图文及视频内容账号封禁处理公告》(网易)、《爱奇艺发布封禁“暴走漫画”声明》(凤凰科技)、《继今日头条、微博后知乎封禁暴走漫画相关账号》(人民网)、《叶挺故乡发声强烈谴责“暴走漫画”亵渎先烈行为》(中新网)、《从快从重处罚让丑化烈士形象者付出代价》(人民网)、《别让我们的英烈再受“伤害”》(人民网)的报道打印件。证明:被告侮辱亵渎革命英雄烈士的行为已为主流舆论所不容。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对证据4的形式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媒体在发表相关评论前并未完整观看涉案的视频,如果完整观看1分09秒的视频,该视频并非侮辱英烈;被告只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视频,未在今日头条之外的其他平台上发布过视频。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被告的评论行为是针对客观现象进行,并非虚构事实,且涉案视频是从批判广告植入现象开始,并无任何侮辱先烈的意思。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其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其认为该事件给原告造成感情上的伤害,被告愿意诚恳道歉,但造成伤害的原因是新闻媒体做出了断章取义的错误报道。对证据8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认定被告的行为涉及董存瑞烈士。对证据9的真实性认可。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涉案时长1分09秒的视频。证明:该视频标题是《企业做宣传都攻占了教科书,这也太夸张了》。视频的主旨是:反对在中小学教材(课本)中植入广告的现象,如果不制止这种现象,可能对社会造成伤害。

证据2.人民网等媒体关于“小学课本植入医院广告”的新闻报道打印件。证明:被告制作该视频主要是依据人民网等媒体对“小学生课本中植入医院广告”这一社会现象做出新闻评论,制作视频的初衷是批评在中小学生课本植入广告这一真实存在的问题。

证据3.媒体在微博发表《“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侮辱董存瑞》的文章打印件。证明:媒体将视频节目误导为58秒,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因而造成网友的误解,误导了社会公众,致使社会公众产生“暴走漫画侮辱革命烈士”的错误认识。事实上,被告的视频标题是《企业做宣传都攻占了教科书,这也太夸张了》。视频的主旨是:反对在中小学教材(课本)中植入广告的现象。

证据4.被告与一些媒体的沟通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提出媒体的报道内容不完整,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况。被告希望第一时间向媒体消除误解,澄清事实。

证据5.“王尼玛”微博的截图打印件以及被告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学习后形成的文字、图片材料打印件。证明:事件发生后,基于对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被告积极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努力消除社会影响,向社会公众澄清客观事实。

原告对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被告将《囚歌》进行篡改,将高尚的作品与低俗的内容连接在一起,是对叶挺烈士《囚歌》所体现的革命先烈大无畏气概的亵渎。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其认为被告制作视频的初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对媒体将涉案视频时长误报道为58秒的事实无异议,对其余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认为被告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发生在《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第8天,媒体报道反映出被告侮辱革命烈士及英雄事迹的主观故意。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认为被告的捐款已被退回。

当事人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理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短视频中的主持人头戴玩偶帽,辅以肢体动作、语调语气变化并在背景声中的阵阵笑声下,发表言词内容。短视频中的言词内容以“如果我考了100分,可以带我去博爱医院玩耍吗”、“无孔不入的广告商,已攻占了各科的教材”、“如果啊以后在课本里面出现了一些奇怪的句子我们是一点也不会感到惊讶的哦”为开始,在发表了其他言词内容后,发表了“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的言词内容,最后以“更夸张的是啊”对英文句子的中文音译内容收尾。涉案1分09秒视频后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被“凤凰科技”、“中国青年网”、“网易新闻”、“搜狐”、“新浪网”等多家媒体报道或者转载报道,引发舆论关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监测到有关“暴走漫画”的网络舆情后亦启动了立案查处程序。“今日头条”于2018年5月16日做出了对相关视频进行下架处理以及封禁涉事账号“暴走漫画”的处理措施。随后,“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做出下架“暴走漫画”或者“暴走大事件”相关内容及封禁等处理措施。引发舆论关注后,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微博等形式发布了澄清涉案视频以及对该视频中错误行为予以道歉的内容,并于当月公开发布了《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西安摩摩公司在前述公开信中称,其公司2014年制作的视频内容中因错误引用革命先烈作品,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争议,给社会和叶挺家属造成了影响和伤害,已组织人员学习叶挺英烈事迹,进行诚恳道歉。

另查明,西安摩摩公司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视频时长为1分09秒,而非58秒。涉案1分09秒视频系西安摩摩公司剪辑于其在2014年制作的时长约18分的视频。时长约18分的视频在2014年发布,后被下架处理。

再查明,叶挺是我国著名的军事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创建者之一。20世纪40年代,叶挺在被国民党反动派羁押期间创作了《囚歌》,以表明其坚贞不屈,为理想信念奋斗的志气。叶挺《囚歌》的全文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我渴望自由,但我深深地知道--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子里爬出!我希望有一天,地下的烈火,将我连这活棺材一齐烧掉,我应该在烈火与热血中得到永生!”原告叶正光系叶挺之子,原告叶大鹰、叶铁军均系叶挺之孙,原告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均系叶挺之孙女。

本院认为,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1942年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该诗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叶挺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

关于被告西安摩摩公司篡改《囚歌》内容并在网络平台上传涉案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叶挺名誉侵害的问题。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本案中,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其制作的视频中将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于《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之际,即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传播,引发了众多新闻媒体的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及网民的评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该视频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过错明显,据此认定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行为已侵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停止侵害叶挺烈士英雄事迹和精神行为的诉讼请求,经查,在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起诉前,“今日头条”平台下架了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并对“暴走漫画”账号进行了封禁,该侵权行为已停止。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虽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且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也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但其客观上实施的侵害叶挺烈士名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赔偿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三家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娜娜

审 判 员  栗德亮

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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