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2899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28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98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連新兵甲乙丙丁四人隨同班長往菜園施肥,見班長未攜武器,共謀分路逃跑,甲乙丙三兵逃去,丁兵當場被追獲,該兵既未逃脫,自屬未遂,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應依同律第二十一條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八條論以夥黨逃亡未遂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