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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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89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0號解釋》
院解字第2901號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專賣條例所稱私鹽,在該條例第六條設有列舉規定,單純收儲食鹽並無處罰明文,來文所列人民家內存儲食鹽,雖無單照及貧民婦孺在地面檢取力伕揹鹽時包內溢出之鹽粒留為自食,均不在處罰之列,至力伕掃取灶商或鹽場官倉運鹽包內脫落鹽粒被人踐踏與土混合而成之灰土,如合於同條例第二條所定之成分積零為整,私自售賣,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應適用售賣私鹽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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