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終審判決違背法令除具備再審原因得求再審外別無救濟之途惟高審廳就他案執行上告審職務時其法令上之見解得自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