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34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3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终审判决违背法令除具备再审原因得求再审外别无救济之途惟高审厅就他案执行上告审职务时其法令上之见解得自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