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终审判决违背法令除具备再审原因得求再审外别无救济之途惟高审厅就他案执行上告审职务时其法令上之见解得自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