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4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5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係指當事人不在受訴法院之所在地住居者而言,倘當事人係在受訴法院所在地住居,而對於該所在地法院所為之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不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於該法院提起上訴狀,而向該管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計算其法定期間,自不得適用該條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