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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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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5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162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所称当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系指当事人不在受诉法院之所在地住居者而言,倘当事人系在受诉法院所在地住居,而对于该所在地法院所为之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提起上诉,不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于该法院提起上诉状,而向该管第二审或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计算其法定期间,自不得适用该条规定,扣除其在途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