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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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4 頁 | |
人民接到處分書後,既於訴願期間內向原處分官署聲明異議,雖於訴願書中未為聲明,而於再訴願時始行述明,應認其訴願為已合法提起,即應認其再訴願為有理由,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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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4 頁 | |
人民接到處分書後,既於訴願期間內向原處分官署聲明異議,雖於訴願書中未為聲明,而於再訴願時始行述明,應認其訴願為已合法提起,即應認其再訴願為有理由,予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