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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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3 頁 | |
來函所述各節,除偽造官廳印信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外,其餘偽造修業或畢業證書或成績單等,必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始成立刑法上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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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3 頁 | |
來函所述各節,除偽造官廳印信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外,其餘偽造修業或畢業證書或成績單等,必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始成立刑法上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