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3 頁 | |
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拘禁,參照區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當然亦以遇有必要時為限,關於拘之必要,例如不拘則犯行不止或即逃亡,關於禁之必要,例如拘獲後之備函時或中途有阻礙時,均非漫無制限,尤不得牽涉羈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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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3 頁 | |
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拘禁,參照區自治施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當然亦以遇有必要時為限,關於拘之必要,例如不拘則犯行不止或即逃亡,關於禁之必要,例如拘獲後之備函時或中途有阻礙時,均非漫無制限,尤不得牽涉羈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