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8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8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8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1 頁 | |
縣保衛團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家無次丁者得免入團之義務,推其立法意旨,原係准留一丁以處理其家務,故一家之中苟有兩丁以上者,自應准留一丁免其入團之義務,若其家各丁之中,除有該條各款所列情形之外,僅餘一丁,亦應免其入團,至於商店店員,既非住在其家,且各有職業,依同條第四款規定,自亦在得免入團之列。